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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提供藝術品參加拍賣會取得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及納稅方式
《賦稅》2008/7/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
拍賣會之所得,依財政部81年12月3日 台財稅第8115685429號
函釋規定,課稅方式說明如下:
一、 個人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
法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
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
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 個人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依拍
賣品種類(如古玩、書畫、雕塑品等)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
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
三、 另不願透露姓名之出售人,准由所得稅申報代理人依規
定扣繳率,以填報拍賣品編號方式申報納稅,惟出售人應切
結以承辦本次拍賣會之公司或以該公司指定之事務 所或人員
為申報代理人,代辦所得稅申報暨納稅事宜。又出售人如屬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
得稅結算申報。
國稅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提供藝術品參加拍賣會取得
之財產交易所得之相關規定才不致因不諳規定而遭補繳稅
款。【#692】
新聞稿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吳雅慧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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