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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1) | 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申報,稅款是否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2) | 漏報96年度基本所得額將開始適用處罰規定 |
(3) | 公司辦理註銷,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
(4) | 大陸地區人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如何申報綜所稅? |
(5) | 夫妻分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方可避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
(6) | 綜合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申報誰為納稅義務人?可否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什麼是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 |
(7) | 同筆交易開立多張發票,其中1張發票中獎,得以該張中獎發票兌獎 |
(8) | 大廈或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租金之課稅規定 |
(9) | 綜所稅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建議保存7年 |
(10) | 採網路申報綜所稅,僅能更正無法註銷 |
(11) | 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試算表不可移作申報書使用 |
(12) | 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政黨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
(13)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之補充規定。 |
(14) | 綜所稅申報過後,內容有誤,如何處理? |
(15) | 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上傳成功方完成申報程序 |
(16) | 如何利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 |
講習會資訊 |
統一發票 |
問卷調查 |
租稅教育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申報,稅款是否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申報,應自行繳納之稅款無需加計利息徵收。 該 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71條規定免辦結 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又依同 法第72條第1項規定,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之申報期限,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 長其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申報之期限。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 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該局指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 課稅之所得,經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依同法第72條第1項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申報,並於延期申報期限內繳納結算應納稅款者,依法尚無就該 稅款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轄區內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5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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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漏報96年度基本所得額將開始適用處罰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施的第1年,因相關罰則規定延緩施行,當年度漏報該部分所得尚不處罰;但自96年度起,若有漏報,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罰外,均應依規定處罰。 該 局說明,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及第18條規定,自96年1月1日起,個人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 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 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項目或扣除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基本所得額,並繳納基本稅額。應計入96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如下: 1.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綜合所得淨額」。 2.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者,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3.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4.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5.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 該 局審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時,發現有漏報鉅額基本所得額案例,其中尤以漏報非屬興櫃之未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及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 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居多,因相關罰則尚未施行,均予補稅不罰。然鑑於相關漏稅罰規定自96年度起實施,特別呼籲民眾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檔案下載 | 9704所得基本稅額罰則上路.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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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公司辦理註銷,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公司遇有解散情事時,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特彙整說明如下: 一、決算及清算期間盈餘一律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二、解散年度之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 (一)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免辦理申報 (二)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仍應辦理申報 三、依前項(二)規定,解散年度之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申報時點分別說明如下: (一)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二)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以後,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次年5月31日申報期限前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某公司96年10月1日辦理註銷,如已於96年12 月31 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則免辦理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若96年12月31日前未清算完結,係於97年5月31日以前辦理清算完結,則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 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若97年5月31日以後始清算完結者,則應於97年5月31日申報期限前辦理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註銷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7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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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大陸地區人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如何申報綜所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兩岸人民往來日益頻繁,常有民眾詢問,大陸地區人民取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 該 局指出,大陸地區人民96年度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其自96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所取得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應辦理結算申報 (同本國人結算申報書)。如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者,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 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財產交易所得、一時貿易所得、抵押利息及其他所得等),應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請使用大陸地區人民專用申報書);惟 如居留、停留未滿183天而其配偶屬臺灣地區居住之個人時,亦可選擇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申報,請向在臺灣地區居 留、停留地所轄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辦;申報時應檢附載有統一證號、入出境紀錄的入出境許可證影本及與課稅規定相關之其他證明文件供核。如無法 自行辦理時,應委託臺灣地區人民或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代理申報納稅。至於稅款之繳納可利用現金或支票方式繳稅;其申報案件經核定有退稅 者,國稅局會寄送退稅通知單請受退稅人前來領取退稅支票。 該局呼籲,大陸地區人民取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請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因漏報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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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夫妻分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方可避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夫妻之婚姻關係仍存在,惟因不合而分居,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合併申報,以免因分開申報或漏未申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以家庭為課稅單位之合併申報制,夫妻有應課稅之各類所得者,除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其他年度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合併申報繳稅。 該 局指出,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尚未辦竣離婚登記前,法律上夫妻關係依然存在,依所得稅法規定,仍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因分居無法合併申報時,雙方可 分別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載明配偶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及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歸戶併計之應納稅額, 夫妻亦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分別開單,稽徵機關可准按個人所得總額佔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該局呼籲,夫妻因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僅一方依上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依規定將以未辦理結算申報之一方作為違章主體,予以補稅送罰。故夫妻分居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避免因分居分開申報或漏未申報綜合所得稅產生補稅受罰之結果。 (聯絡人:松山分局黃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1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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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綜合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申報誰為納稅義務人?可否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什麼是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申報期間接獲民眾詢問綜合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應申報誰為納稅義務人?可否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及配偶間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與應如何選擇最有利的計算方式等問題。 該 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夫妻合併申報,可選擇夫或妻其中一人為納稅義務人,而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 變更,以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申請變更期限為97年12月1日前。又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其中一方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但 夫妻及扶養親屬之所得仍應合併填報於同一張申報書內申報繳納。因為電子申報〈網路或二維條碼〉軟體,具有自動核算最有利計稅方式之功能,因此,究竟應該以 夫或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建議採用電子申報方式辦理。國稅局對於納稅義務人採人工申報卻未選用最有利計稅方式之案件,仍會以最有利的計算方式核定稅額。 該局呼籲,每到5月下旬,全國各地國稅局均會人潮擁擠,因此,民眾可採用網路申報,以提高申報的便利性、正確性,並可達節稅之目的。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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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同筆交易開立多張發票,其中1張發票中獎,得以該張中獎發票兌獎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詢問,至大賣場購物取得多張連號統一發票,僅其中1張中獎時,是否一定要將該筆交易所開立之全部統一發票,持至代發獎金機構始可兌領獎金。 該局說明,原規定統一發票中4獎以上者,同1筆交易若開立多張統一發票,僅其中1張中獎者,應提示該筆交易之全部統一發票供核,始得領獎。為簡政便民,財政部已函釋修正該項規定,自97年4月23日起,中獎人得以該張中獎發票兌獎,不須一併提示同筆交易之其他發票。 該 局指出,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及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 公立學校、部隊或營業人等情形,都不適用給獎規定;原規定同1筆交易開立多張統一發票,僅其中1張中獎時,領獎人於領獎時須一併提示同筆交易之其他張統一 發票,係代發獎金單位須藉此判斷,是否有不符合給獎規定之情形,以免誤發獎金。為便利民眾兌領獎金,財政部已函釋同1筆交易開立多張統一發票,僅其中1張 統一發票中獎時,得以該張中獎發票兌獎,惟經查證如有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者,仍應追回獎金。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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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大廈或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租金之課稅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業收入,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之孳息免納所得稅;惟如有租金等銷售勞務所得,應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 局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國民住宅社區互助委員會等,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無任何營業收入, 其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收入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衍生之孳息免納所得稅;惟如另有營業收入,例如:出租地下停車場、出租樓頂供電信公司架設基地台、或外牆 出租廣告等取得之租金收入,係屬銷售勞務產生之營業收入,應以其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大廈管理委 員會之支出,同時與大廈本身必要之管理、修繕等活動及銷售勞務活動有關,其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其實際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性處理且不重複列 報之方式,按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行劃分出銷售勞務必要及合理之成本費用,再由稽徵機關依申報情形核實認定。 該局呼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如有租金等銷售勞務所得,應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江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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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綜所稅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建議保存7年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常會詢問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究竟要保存多久?該局建議應保存7年,以免未來補、退稅出現爭議時,無法提出有利證明。 該 局說明,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之保存年限,原則上宜由納稅義務人視實際需要自行決定,不宜以法令硬性規定保存年限。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核 課期間,已申報案件為5年,未申報案件為7年。因此,建議納稅義務人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後,將相關證明文件保存7年,另現行不論是採人工、二維條碼或網路 申報方式,收執聯上均已明確列示「為保障權益,本收據(收執聯)請保存7年,以便日後查考」,用意即在提醒納稅義務人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指出,納 稅義務人完成申報後,除保存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外,採用網路申報者,還可透過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以「身份證字號」及「出生年次」查 詢確認是否申報成功,另外,選擇「列舉扣除額」或有其他依規定應檢送證明文件單據者,仍應利用申報系統列印「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及「附件寄送 信函封面」,於6月12日前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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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採網路申報綜所稅,僅能更正無法註銷 | 詳細內容 | 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上傳成功後發現申報資料有誤或遺漏時,在申報期限內,可透過網路更正申報資料,於新增或修改資 料後重新上傳申報,惟無法更改申報時戶籍地址中之縣(市)、鄉鎮、區裡鄰資料,且無法透過網路註銷申報資料,納稅義務人於上傳申報前,先行檢查戶籍地址等 基本資料是否正確。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向其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採用電子 報稅憑證下載當(96)年度所得及稅籍資料,或使用至稽徵機關查調所得資料之磁片匯入所得及稅籍資料,申報系統會自動輸入憑證持有人或查調所得資料申請人 96年12月31日之戶籍地址【由戶政單位提供】,若納稅義務人於97年度中遷移新址,應自行更改戶籍資料,申報成功後,戶籍地址中之縣(市)、鄉鎮、區 裡鄰等欄位皆不可作修改。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上傳申報成功後,如另以配偶當納稅義務人重新上傳申報,即產生另一新申報案件,無法利用網路註銷原申報資料,僅能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相關操作疑義,可參考申報系統頁面左下角說明(F1),如有戶籍地址申報錯誤或夫妻重複申報者,請填具更正註銷申請書及填寫原網路申報完成時回傳之檔案編號,併同相關證明文件,逕寄(送)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註銷。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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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試算表不可移作申報書使用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部分納稅義務人誤將「96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試算表」當成申報書送交或郵寄國稅局辦理申報,因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之試算表,僅供納稅義務人核對申報資料參考,不得代替人工申報書或二維條碼申報書做為申報之用。 該 局說明,96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提供之「列印試算表」功能,目的在使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資料登錄完成後,可先核對基本資料、扶養親屬、所得 資料或列舉扣除額等各項申報資料,經核對無誤後,於報稅系統「計算及上傳」頁面點選「申報資料上傳」功能鍵,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始完成申報手續。 該 局指出,完成申報後,系統會立刻回傳「申報成功」訊息,並產生列印「收執聯」等檔案,納稅義務人可自行列印留存作為報稅憑據;免附扣(免)繳憑單、股利憑 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及繳稅取款委託書,但若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仍需列印「應檢送各項文件單據申報表」 及「附件寄送信函封面」,連同應檢送之附件,於97年6月12日前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並確認系統回傳「申報成功」訊息,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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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政黨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政黨,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公益團體,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 局說明,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政黨屬所得稅法所稱之公益團體,自95年度起,政黨之中央黨部應併同所屬之各地方黨部,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 所得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核定徵、免所得稅。另政黨採曆年制會計年度者,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 報,採特殊會計年度者,則於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例如:採7月制者,則以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為申報期間。 該局指出, 政黨於收受政治獻金時應依政治獻金法第10條規定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又依同法第18條規定政黨應設收支帳簿,以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於 每年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5月31日前)向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申報上年度1至12月份會計報告書(政治獻金收支概況)。 該局呼籲,96年度所 得稅申報期間自97年5月1日至6月2日,為避免申報末期人潮擁擠,應辦理結算申報之政黨,請儘早辦理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請就近向該局各轄區分局、稽徵所或總局服務櫃檯索取。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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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之補充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於97年3月5日修正發佈,有關該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的扣繳規定,為配合實務作業,方便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財政部已於同年5月16日再發佈補充規定,其重點如下:。 一、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二、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扣繳稅額。 三、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四、上開規定自本年3月7日起適用。 該局指出,上開解釋令僅係配合實務需要所作補充規定,如扣繳義務人於前揭規定發佈前已依本年3月5日修正發佈之薪資所得扣繳規定辦理扣繳者,其扣繳作業原來即合於法令規定,無須辦理扣繳更正。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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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綜所稅申報過後,內容有誤,如何處理?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如發現原申報內容之基本資料填載錯誤或增列、減列扶養親屬或補報短漏所得等,仍可辦理更正。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97年6月2日前之申報期間內,對已申報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可採行之更正申報方式如下: 一、使用簡式、一般結算申報書之人工申報案件:重新填寫正確之結算申報書,並於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字樣及原申報日期、收件編號,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二、二維條碼申報案件:重新更正原申報檔案並列印正確之結算申報書,於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字樣及原申報日期、收件編號,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三、網路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可自行將正確的申報資料重新上傳,覆蓋原申報資料。 該 局指出,如納稅義務人原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於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額明細,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經稽徵 機關核定後,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果要改採列舉扣除額,必須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 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該局呼籲,如於申報期間過後的更正申報案件,只能採人工申報方式辦理,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如有須補繳稅款者,亦僅限於填寫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可使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ATM)或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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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上傳成功方完成申報程序 | 詳細內容 | 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截止日為97年6月2日,採用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及受託申報之會計師、記帳 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請注意,除應於97年6月2日午夜12時前,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申報外,尚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營利事業於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97年6月30日前,將已配賦收件編號及電子收件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請依順序裝訂)及相關附件(如係會計師簽證案件,尚需檢附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寄交所在地之 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但96年度非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獨資合夥申報案件或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案件,其無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註九之其他各項相關文件及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不在此限。事務所代理申報之臺北市案件,可跨轄區送交上述資料;惟須另按營 利事業所轄分局、稽徵所別填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4聯,一併送件。 二、網路申報案件須繳納自繳稅款者,如自行向經 收稅款公庫繳款者,應檢送自繳稅款繳款書證明聯;採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款者,應檢送自動付款機交易明細表;採線上繳稅(晶片金融卡)者,應先嚮往來銀 行取得晶片金融卡及晶片卡密碼,並依網路繳稅作業規定,進行線上繳稅作業。 三、營利事業網路申報後,若於6月2日前發現申報資料有誤,需申請更正 時,亦應經由網路辦理更正;更正方式僅需重新上傳正確之申報資料,即可完成更正程序。如逾6月2日且未逾6月30日更正者,得比照媒體申報更正作業方式辦 理。惟如於6月30日以後申請更正者,則需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並以書面辦理更正。 該局提醒採用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及代理申報業者,採用網路申報案件,於上傳成功後,系統將即時回傳完成申報訊息,請務必確認已上傳成功,才算完成申報程序。並保存上傳申報成功之相關檔案,以利列印相關書表,避免因操作疏失,未完成申報程序而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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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如何利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報稅即將截止,仍有許多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想利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因從未使用過,不知該如何辦理? 該局說明,想要採用網路報稅首先透過網路下載安裝當年度電子報稅程式,輸入申報資料後上傳,流程如下: 一、下載、安裝96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或各大型入口網下載) 二、進入報稅系統,選擇網路申報登入方式:自然人憑證IC卡、財政部審核通過之19家金融憑證(網路銀行、網路下單、網路保險)或使用納稅義務人的「身份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的戶號」登入。 三、依報稅系統顯示之流程點選下一步或下一頁,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扶養親屬、所得資料、標準或列舉扣除、扣除額等資料,系統會自動依最有利方式計算應納稅額。 四、申報資料全部登錄後,點選計算及上傳頁面之申報資料上傳,上傳成功後會立即回傳申報成功訊息,並可列印收執聯自行留存作為報稅憑據,此時已完成申報手續。 五、如果另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則要列印「應檢送各項文件單據申報表」及「附件寄送信函封面」,連同應檢送之附件,於97年6月12日前逕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該局呼籲,利用網路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需於97年5月1日至6月2日完成,逾期將不能使用網路報稅,請納稅義務人把握最後幾天儘速以網路完成報稅手續。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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