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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條件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依據所得稅法及大法官會議解釋,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且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為限。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現役軍人或國民中小學以下教職員,不得列報。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檢附下列文件: (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有家長家屬關係而同居一戶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非同戶籍惟同居一家者:村里長證明、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3)無謀生能力者,須檢附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與申報之受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如未具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關係,或受扶養其他親屬之父母有扶養能力,毋須由納稅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者,國稅局將不予認定該扶養其他親屬之免稅額,並核定補稅。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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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綜所稅漏報處罰與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之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綜合所得稅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與短漏報之處罰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法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稅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又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額,經調查發現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下且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不過如屬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者、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者及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不論金額多少,則一律處罰。 該局指出,稅捐繳款書經合法送達後,納稅義務人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最多加徵至百分十五;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造成因短漏報違章而被課稅及處罰;另在收到稅捐繳款書時,應在繳納期限內繳納,才不致因延遲繳納被加計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聯絡人:大安分局戴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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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大樓頂樓出租,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以該大樓(廈)之屋頂出租與電信業者充作基地台,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 ,提供他人作廣告看板、設置基地台使用 ,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對外營業之銷售額平均每月如未達20萬元者,依營業稅法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其營業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惟其仍得依規定,申請依照一般稅額計算之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使用統一發票。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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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黃金期貨交易契約」之徵收率為百萬分之2.5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黃金期貨交易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業經行政院核定為百萬分之2.5,並自95年3月27日施行。 該局說明,臺灣期貨交易所自95年3月27日推出之美元計價期貨交易商品─「MSCI臺指期貨」、「MSCI臺指選擇權」及「黃金期貨交易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分別為千分之0.1、千分之1及百萬分之2.5。期貨交易稅代徵人得彙整交易當日之外國貨幣應納稅額,按當日實際結售新臺幣金額繳納代徵之期貨交易稅,並分別填載於期貨交易稅代徵稅額繳款書項目「股價類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及「其他期貨交易契約」。 該局提醒期貨交易稅代徵人,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規定應送所轄稽徵機關之交易資料(如代徵期貨交易稅月報表及代徵期貨交易稅明細表等),仍應以新臺幣表示並保留結匯資料,以供查核。 (聯絡人:審查三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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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與推展公司業務無關,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說明,有部分公司因不諳稅法規定,將股東會紀念品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補徵所扣抵稅款外,並按漏稅額處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財政部函釋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故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依上揭規定,其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現正值公司召開每年度股東會期間,為避免營業人因一時疏忽而受罰,再次重申,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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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 | 新聞稿--股東紀念品.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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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記帳士事務所」申請扣繳統一編號注意事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記帳士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領有記帳士證書者,於執行業務前,應向主管機關(財政部)申請登錄,並應於其執行業務區域設立記帳士事務所,其事務所名稱,應註明「記帳士事務所」,且於完成記帳士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該局說明,經考試及格之記帳士,因執行業務需要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時,應依規定填妥扣繳單位設立申請書(暨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1式3份(須加蓋扣繳單位及負責人印章),並檢附財政部核准登錄函、記帳士公會會員資格證明、事務所所在地房屋稅單影本、負責人(扣繳義務人)身分證影本。惟目前全國各地均未成立記帳士公會,是以,考試及格之記帳士,尚無法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亦不得執行業務。 該局提醒記帳士考試及格者注意,勿違反記帳士法相關規定,違規執業將遭懲戒處罰;又申請核發「記帳士證書」及申請登錄「記帳士事務所」執業等相關作業規定,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www.mof.gov.tw/)首頁點選下載專區/記帳士申請及相關書表下載參閱。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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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領取拆遷補償費之課稅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規定領取之拆遷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亦得一併列報。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所領取之各項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亦准予列支,一併核實認列。 該局指出,甲公司因配合高速鐵路興建而自行拆遷廠房領取之拆遷補償費,誤未列報收入,經該局查獲核定補稅並處罰,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前述理由判決駁回。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取得拆遷補償費應確依規定列報收入及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以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法務科藍稽核 電話:2311-3711分機1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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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單位 | 總局 |
主 題 | tt |
活動日期 | 95年06月01日~95年06月01日 |
詳細內容 | t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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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單位 | 總局 |
主 題 | tt |
活動日期 | 95年06月01日~95年06月01日 |
詳細內容 | t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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