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 服務科 | 發文字號 | |
稅目別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
主題 | 營利事業委託顧問公司從事新產品測試費用,不得適用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 | ||
發布內容 | 為鼓勵公司從事新產品或新技術之研發工作,以促進國內產業升級並增加國際競爭力,政府對於公司因進行新產品或新技術之研發支出,特別給予適用抵稅的優惠, 其中包含公司於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階段中,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所支出之測試費用,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必須委託符合規定的測試單位,才能適用抵 稅優惠。 |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01月29日 |
- Jun 04 Thu 2009 11:15
營利事業委託顧問公司從事新產品測試費用,不得適用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
close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