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服務科 發文字號
稅目別 營利事業所得稅
主題 營利事業委託顧問公司從事新產品測試費用,不得適用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
發布內容

   為鼓勵公司從事新產品或新技術之研發工作,以促進國內產業升級並增加國際競爭力,政府對於公司因進行新產品或新技術之研發支出,特別給予適用抵稅的優惠, 其中包含公司於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階段中,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所支出之測試費用,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必須委託符合規定的測試單位,才能適用抵 稅優惠。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規定,公司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階段中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所支出之測試費用,屬於研究與發展支出範圍,得核實認定適用投資抵 減,至於上述階段後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屬銷售費用,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同時,公司委託他人進行本項測驗者,受託測試單位必須是下列對象之 一,才能適用投資抵減:



   一、國內之大專校院、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至於研究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機構、準醫學中心以上之教學醫院、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所屬研究機構。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國外大專校院、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三、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者。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的研發支出包含其於研究新產品階段中,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委託國內某顧問公司從事測 試新產品之測試費用1千萬餘元,並申請適用研發支出投抵稅額3百萬餘元,經該局查核後發現,該公司所委託的測試單位為顧問公司,不符合上述測試單位的規 定,因此,該項測試費用無法准其適用投抵,予以補稅約3百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公司委託他人進行新產品或新技術階段中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之測試時,應注意受託測試單位是否符合投資抵減辦法所規範之單位,以免投資抵減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一科吳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12 彙總編號:97011108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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