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大陸台幹稅負困擾



【郭宗銘】


2007/06/01




企業經營環境變化快速,財務會計資訊同樣日新月異,為擴展讀者的視野,本報稅務法務版推出「會計新知」專欄(每周五見報),邀請會計界的菁英,撰寫會計、財稅方面的文章,貼近企業財務人員對最新知識的渴求。




兩岸商務交流日益頻繁,不僅我國企業紛紛轉往大陸投資,我國居民亦大量被派遣赴大陸擔任幹部,要知道這些台商、台幹會面臨那些稅負事項,除了須先了解一般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尚須了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及財政部9642日 發布之台財稅字第09600049130號解釋函之規定,同時,中國大陸於96316日 通過之「企業所得稅法」,亦會對稅負產生重大影響。




兩岸重複課稅




現假設有一台灣企業到大陸投資設立子公司,專為台灣企業加工製造產品,同時從台灣派員前往中國大陸負責管理工作(以下稱台幹),通常該台幹因健保關係,會從台灣企業領取部分薪資,有些台幹並列報出差大陸旅費,另部分薪資則於大陸地區領取。


在此情況下,就大陸地區之課稅而言,該台幹在大陸地區領取之薪資,係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就該所得申報課稅。若該員工在大陸出差超過90天,則其在我國境內所領取之薪資,亦應申報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課徵所得稅。


就台灣地區之課稅而言,則應將台灣所領取之薪資,加計在大陸地區所領取之薪資,合併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其在大陸所領薪資已繳所得稅之部分,得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出差超過90天者,在台灣所領取之薪資雖被大陸合併加計課稅,但因其係屬台灣企業聘僱的員工派往大陸出差,其在台灣所領取之薪資,依現行徵實務,係屬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故在大陸地區因合併申報而增加繳納之稅額,不得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自應納稅額扣抵,致該等在台灣所領取之薪資,會因在大陸出差超過90天,而分別被兩岸重複課徵所得稅。




扣繳稅款兩難




除上述個人所得稅外,台灣企業方面,因在境外加工過程中,有從台灣派員前往大陸負責管理工作,亦即加工過程中似有協助參與製程之情形,與財政部9642日 台財稅字第09600049130號函所稱「如國內營利事業僅派員負責檢驗半成品入廠數量及品質,未涉及境外加工廠所從事加工業務之任何製程者」不符,其支付之境外加工費可能被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台灣企業於支付時按20%扣繳稅款。




再者,大陸子公司如有盈餘分配,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如境內公司係以營運總部方式進行境外投資子公司者,其境外子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雖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國稅局可能會要求合理分攤相關損費,而影響其免稅效果。又台灣公司派員前往大陸負責管理工作,其於加工過程中似有協助參與製程之情形,亦與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法」第3條第3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他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之規定不符,將來大陸會否就我國境內之所得合併課稅,尚待觀察。




綜合上述,員工個人可能產生綜合所得稅重複課稅,境內公司方面,則面臨申報員工薪資、差旅費與境外加工費扣繳稅款兩難問題,再加上大陸未來企業所得稅課徵問題,台商企業實宜預先審慎、妥善規劃。(作者為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07/06/0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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