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6年06月10日(週報)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支付國外佣金,應保存證明文件,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2)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如何課稅?
(3)股東會贈送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4)小規模之營業收入應列報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5)以歷年免稅贈與之現金購置不動產者不課贈與稅
(6)補習班未依規定辦理立案招生補稅處罰
(7)合併總繳須經申請核准,始得適用
(8)營業稅申請放棄適用免稅須經申請核准,始得適用
(9)執行處傳繳通知不會以個人名義為受款人
(10)遺產及贈與稅申請延期及復查期限
(11)預先扣繳稅款,可以減輕繳稅壓力
(12)請納稅人如期繳納稅捐,以免遭拘提
(13)房客遷讓承租房屋取得之補償費,如何申報所得稅
(14)被繼承人所遺之騎樓用地應課遺產稅
(15)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講習會資訊
(1)多角貿易營業稅申報實務講習會(ps免報名、不收費 )
(2)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作業講習會(免報名.不收費)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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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支付國外佣金,應保存證明文件,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又給付對象係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直接向出口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之佣金,不予認定。
該 局說明,近日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支付國外廠商佣金約4百餘萬元,惟未提示雙方簽訂合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且匯款回條所載之受款人為該營利事業外銷貨物之購買人,均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之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近佰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支付國外廠商佣金時,除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外,尚應注意給付對象是否符合規定。若無實際支付佣金之事實,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處罰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許股長;2502-4181分機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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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如何課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公益彩券中獎獎金課稅規定,該局說明如下:
依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又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7款 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千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2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因此, 公益彩券中獎人如果是個人(不論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千元者,即免予扣繳;每聯獎 額超過2千元整,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
該局指出,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不必併入中獎人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或申請退還。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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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股東會贈送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 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 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故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購買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按上開法條規定,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
該局指出,部分公司因不諳法令規定,將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與一般可扣抵的進項稅額,併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補繳本稅外,亦須依法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要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避免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松山分局羅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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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小規模之營業收入應列報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營非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合夥事業,由稽徵機關依小規模營利事業查定課徵辦法調查核定每月營業收入者,應將全年營業收入按擴大書審純益率核算所得額 ,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所得項下計算。
  該局指出,申報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係根據每3個月(1年共4張)之營業稅稅額繳款書繳納之營業稅計算,方式如下:
1.全年營業稅本稅÷營業稅稅率(一般為1﹪)=全年營業收入
2.全年營業收入×純益率(一般為6﹪)=營利事業所得額(營利所得)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除了扣免繳憑單之各類所得及股利憑單之營利所得應依規定申報所得稅外,一些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房屋出租給個人之租賃所得、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經營小店戶之營利所得等,仍應依法就所取得的收入合併辦理申報。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7928671 分機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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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以歷年免稅贈與之現金購置不動產者不課贈與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未成年子女所購置之不動產是否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視支付之款項是否屬於未成年子女所有而定。
該 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 有者,不在此限。對此財政部67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806號函曾作出解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以其未成年子女歷年受贈並報繳贈與稅之現金為其購置不動 產,如係以該未成年子女之銀行存款簿紀錄,證明確係以該未成年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者,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時,自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視為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之規定。依此,必須證明未成年子女有歷年受贈款項之事實及購置不動產之資金確係來自於該受贈之款項,始能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 人之贈與。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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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補習班未依規定辦理立案招生補稅處罰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補習業者未依規定辦理立案,卻以立案登記之社團名稱對外招生,藉以規避稽徵機關查核,逃漏稅捐,經核定補稅並處罰。
該 局說明,據檢舉查獲??親職輔導與才能發展協會以協會名義辦理社團登記,惟以從事招收學生經營補習班業務,經實地現場訪查,該業者主張僅收取代購教材之費 用提供課業輔導服務,並無收取補習費情事,惟查得實際係以功文式數學教材等為上課內容,收取補習費經營補習班業務,亦未據實申報相關稅捐。
該局籲請有意從事補習業務者,應先向主管機關市政府教育局辦妥補習班立案登記,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扣繳統一編號,並依規定設置帳冊,俾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遭受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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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合併總繳須經申請核准,始得適用
詳細內容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業人未申請或已向稽徵機關申請由總公司合併彙總繳納營業稅,但未經核准即自行由總公司合併彙總繳納,造成分公司除被追 繳營業稅外,並加徵滯納金或利息,而總公司需辦理退稅,徒增徵納雙方作業且營業人受罰之情形,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注意。
該局指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 局舉例如下:營業人甲於96年5月15日向轄區稽徵所申報96年3至4月(期)營業稅時,一併申請自該期起由總機構合併總繳。經該稽徵所轉報總局後函復核 准其自96年7月申報上期(96年5至6月)起由總機構合併總繳。營業人甲尚未接獲核准函前,自行於申報96年3至4月(期)起即適用,其分公司原應繳營 業稅100萬元,於總公司之申報書本期應實繳稅額欄位填寫為100萬元,分公司該欄位卻為空白未繳稅,造成總公司雖可辦理退稅,但分公司卻須被追繳營業稅 100萬元及加徵自限繳日96年5月15日起至實際繳納日之滯納金或利息。該局呼籲營業人不得不慎。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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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營業稅申請放棄適用免稅須經申請核准,始得適用
詳細內容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業人經營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品,其營業稅原應適用免稅,惟未向稽徵機關申請放棄適用免稅,即自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誤 以為報繳銷項營業稅並提供進方扣抵應無妨,豈知將影響到銷方本身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若因而造成短漏稅情形,將被補稅處罰;且進方已扣抵之營 業稅額需被追繳,造成徵納雙方更正作業繁複費時,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注意。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土地、飼料、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 副產物、稻米、麵粉、肥料、農藥、金條、金塊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2款訂有免徵營業稅規定。同法 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另申 請放棄適用免稅,應以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各款為準,即同款內之貨物或勞務,要一併申請放棄。
該局舉例如下:營業人甲於95年度銷售生鮮魚類予海 產餐廳計525萬元,未申請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總金額525萬元(並交付買方作為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額25萬元),95年各期申報應稅銷售額 合計2,000萬元,銷項稅額100萬元,進項稅額120萬元,累積留抵稅額2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營業人甲係未經申請核准而逕行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 生鮮魚類原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525萬元,應申報免稅銷售額525萬元、應稅銷售額1,500萬元,其當年度不得扣抵比率應為25﹪【即免稅銷售額525 萬元/(免稅銷售額525萬元+應稅銷售額1,500萬元)】,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應為90萬元【即120萬元×(1-25﹪)】,累積留抵稅額為15萬元 (1,500萬元×5﹪-90萬元),本例雖僅虛增累積留抵稅額5萬元,尚未造成實質逃漏稅,而免予處罰,但應補稅5萬元,且須向買方追回已扣抵之進項稅 額25萬元,若買方眾多遍涉多個稽徵機關,追繳作業非常繁複困難,特籲請營業人不得不慎。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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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執行處傳繳通知不會以個人名義為受款人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社會風氣丕變,不法詐騙集團橫行,常常利用電話通知退稅,或以法務部各行政執行處名義製作幾可亂真之傳繳通知,命令欠稅人郵寄現金或郵政匯票或以劃撥單劃撥款項至指定帳戶,否則將拘提到案,造成欠稅人心生恐懼,在未查證之下上當受騙,損失慘重。
該 局說明,欠稅人因欠繳稅款被移送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時,該處對欠稅人發出傳繳通知,限期至該處繳納稅款或郵寄匯票至移送機關(或該處)或以劃撥單劃撥款 項至指定帳戶辦理繳款事宜,前述傳繳通知的繳納方式,受款人係以公務機關或金融機構為限,不會以個人名義為戶名;如接獲繳納方式之受款人為個人者,即為非 法之傳繳通知,民眾切勿繳納,以免上當受騙。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人如果接獲執行處通知時,倘對課稅稅額內容或欠繳稅額有疑義,可逕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查對無誤請儘速繳清欠稅款,以免因欠繳稅款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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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遺產及贈與稅申請延期及復查期限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於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之日起,必須在2個月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在稅款繳納限期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
該 局說明,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對核定之稅額不服,欲提起行政救濟者,雖然已申請並經核准延期2個月繳納,仍須在原核發繳款書原訂之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 算30日內申請復查,否則會因逾申請法定期間被駁回。因延期繳納是繳納程序,而不是對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程序,所以仍須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 之期限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不諳規定而錯失行政救濟之機會,在核准延期繳納公文書內,已特別加註申請復查之期限,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維護本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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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預先扣繳稅款,可以減輕繳稅壓力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制度,對於納稅義務人來說,就是一種分期繳稅的制度。所得人在受領報酬時即先繳納一部分的稅款,不但可以減輕一次負擔整筆稅款的壓力和痛苦感,也可以避免因舉債繳稅所增加的額外負擔。
理論上完美的扣繳制度,在次年結算時應該是不須補稅,也不再退稅。但是因為個人所得來源的多元化及採用各種不同的節稅方式,有些申報戶在結算申報時反而可以退稅,此時的扣繳稅款,就變成了一種儲蓄,甚至是一筆私房錢。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詁: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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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請納稅人如期繳納稅捐,以免遭拘提
詳細內容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同法前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 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一、顯有逃匿之虞。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逾稅款繳納期限未繳納,或未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繳納復查決定稅款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執行,經行政執行處合法傳喚後,如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之要件時,將會依法拘提欠稅人。
該局指出,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欠稅案件,部分案件經執行機關合法傳喚仍拒不到處理或陳述意見,經向法院聲請拘提欠稅人之裁定後,以法院核發之拘票將欠稅人拘提到案。
該 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捐之繳納,若有疑義應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申請更正,或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提起訴願時,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繳納 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如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亦應於接獲該處傳喚通知時,於期限內到處處理及陳述說明,以免遭拘提,損及自身權利。
〈聯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5973356分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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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房客遷讓承租房屋取得之補償費,如何申報所得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係屬其他所得,依規定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以供查核者,則以補償費收入之50%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最近查核某一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地所取得價金流向,查得其有支付原承租房客遷讓補償費之情事,該房客漏未將該補償費收入申報繳納所得稅,且未能提供相關成本費用憑證,該局依規定以該房客所取得補償費收入之50%,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課稅,如未依規定申報一經查獲,除補徵應繳納之稅捐外,尚將被處以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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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被繼承人所遺之騎樓用地應課遺產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該 局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經查甲君遺有臺北市區土地1筆面積為50平方公尺,以當期之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00,000元計算價值為 20,000,000元,繼承人以前述土地上有3層樓建築物,其中1樓騎樓面積為15平方公尺計6,000,000元,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應不 計遺產總額課稅,自行從遺產總額中減除。經該局以騎樓用地並非屬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 遭駁回。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之騎樓用地並非屬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
(聯絡人:稽核科盧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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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以電話或網路檢舉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涉有漏稅情事。該局已針對所檢舉之具體事證進行查核。
該 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因此,個人透過網 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落實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公平。但如果是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已使用過後的 二手商品,或購入後因不適用而透過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認為不實用透過網站出售者,均不屬於課徵營業稅之範圍。又個人透過拍賣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 如果每月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該局呼籲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係以營利為目的且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金額已達4萬元者,請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避免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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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多角貿易營業稅申報實務講習會(ps免報名、不收費 )
詳細內容講習地點: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華路1段2號)15樓禮堂。 請準時出席,逾時超過30分鐘者及未參加講習者,恕不提供教材。
場次資訊第1場 時間:96年07月18日08時50分~96年07月18日12時00分
場地: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華路1段2號)15樓禮堂
報名方式:免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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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作業講習會(免報名.不收費)
詳細內容講習地點: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華路1段2號)15樓禮堂。 請準時出席,逾時超過30分鐘者及未參加講習者,恕不提供教材。
場次資訊第1場 時間:96年07月18日13時50分~96年07月18日17時00分
場地: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華路1段2號)15樓禮堂
報名方式:免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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