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索引- |
本局新聞 |
(1) | 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之相關規定 |
(2) | 清決算填報扣繳憑單之規定 |
(3) | 統一發票書寫或列印錯誤,應作廢重開以免受罰 |
(4) | 申報95年度綜所稅最低稅負相關規定 |
(5) | 被繼承人死亡後之股利所得,應課徵綜所稅 |
(6) | 土地被徵收,其補償地價應申報遺產稅 |
(7) | 移轉定價違章處罰規定 |
(8) | 債權交付信託,標的物所有權隨同移轉免視為銷售 |
(9) | 二維條碼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注意事項 |
(10) | 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繳納營業稅 |
(11) | 個人基本所得額逾600萬元,才須加填最低稅負制申報表 |
(12) | 全民健康保險費可以全數扣除 |
(13) | 大陸地區醫療費用,亦可列報扣除額 |
(14) |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可列報保險費 |
(15) | 申報清算所得之相關規定 |
(16) | 報稅不煩惱 |
(17) | 當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合併或單獨申報 |
(18)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提高至78,000元 |
(19) | 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
(20) | 切勿短漏報所得 |
(21) | 個人綜合所得稅可以輕鬆申報 |
(22) | 如何退稅,才能快速又安全 |
講習會資訊 |
統一發票 |
問卷調查 |
租稅教育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之相關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係取得非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醫療院所之費用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將遭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按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規定,有關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又醫藥及生育費之扣除,應檢附醫療院、所開具之單據憑以列報。 納稅義務人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有特約關係之婦產專科診所醫藥及生育費用,遭該局剔除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結果,經該局以甲君雖提示醫療院所之費用收據供核,惟查該診所未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亦非經財政部認定之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乃駁回其復查。 該局強調,所謂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目前均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納稅義務人如欲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需提具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醫院、診所出具之收費收據供稽徵機關審核,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個人權益。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清決算填報扣繳憑單之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其10日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 2.獨資及合夥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 3.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 4.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 該局說明,清算期間如跨越2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另上揭應於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之時限,是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算。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若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裁撤、變更之情事時,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4)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統一發票書寫或列印錯誤,應作廢重開以免受罰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按時序開立統一發票,並據實記載交易內容,如有書寫或列印錯誤情形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再交付買受人,不得於原開錯誤發票上塗改蓋章,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經常查獲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因書寫或列印錯誤,直接在發票上塗改蓋章而遭受處罰的案例,不得不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時,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 (案例1)甲公司於顧客消費開立收銀機統一發票,將消費金額2,000元誤打成2,000,000元,於申報營業稅時發現申請報備更正該筆銷售額為2,000元,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另依財政部95年9月20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但甲公司該筆發票溢開銷售額逾1,000元以上,仍應處罰。 (案例2)乙公司因顧客消費後次日發現,所取得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錯誤,至乙公司要求更正,該公司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僅在原開立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上塗改蓋章,交還買受人持該發票申報扣抵,因乙公司申報營業稅時,仍以存根聯上錯誤的買受人統一編號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經稽徵機關查核勾稽後發現異常,因該筆發票僅買受人統一編號填載錯誤,經稽徵機關通知該公司更正,其更正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免予處罰,如該公司經通知仍未辦理更正,或經更正而仍發生錯誤者,應依發票記載不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書寫或列印錯誤應作廢重開,不得於原開錯誤發票上塗改蓋章,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申報95年度綜所稅最低稅負相關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目的是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貢獻,因此自辦理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納稅義務人如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以95年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一、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二、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 三、符合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局指出,採用人工申報書申報基本稅額者,應使用「一般」申報書,並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一併辦理申報,若採用網路或二維條碼申報方式,則需將基本所得額項目金額鍵入申報系統,利用網路上傳申報或列印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送(寄)國稅局完成申報,無須另填紙本「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該局呼籲,個人最低稅負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項目或扣除額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基本所得額,並繳納基本稅額。至當年度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如果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已超過新臺幣600萬元,仍應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7)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被繼承人死亡後之股利所得,應課徵綜所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名下之股份或股權所配發之盈餘,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依規定應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公司發放股利年度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現行股利發放作業,公司按除權(息)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數配發之增資記名股票,不論股票所得人是否已領取,如未轉讓,下次除權(息)時均計入除權(息)基準日之股數,作為配發股利之基準;又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另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辦理91至94年度歷年未領取之配發增資股票時,依前揭規定,投資人雖未領取增資股票,但各年度所分配增資股票已完成給付,全體繼承人實質上已取得股利所有權,甲公司自應以繼承事實發生後發放股利年度為繼承人取得股利之年度,依法開立各繼承人91至94(所得給付)年度之股利憑單,並向甲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更正。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接到股利憑單之所得人死亡退查通知後,請儘速依限向該局辦理更正手續,以免逾期受罰。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土地被徵收,其補償地價應申報遺產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被政府徵收,迄死亡時尚未領取並提存於地方法院提存所之徵收補償地價,其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又如其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前死亡,該項提存於法院之補償地價,雖名義上仍為被繼承人所有,惟依民法規定,該提存於法院之補償地價,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即屬於其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該應繼承部分之補償地價已屬其繼承人財產,仍應於繼承人死亡時列入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因未申報此類遺產,經補徵稅額並處罰鍰。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所有臺北市數筆土地,因對徵收補償事項有異議,拒絕領取約3千餘萬元之土地徵收補償費,經土地所轄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237條規定,將徵收補償地價3千餘萬元提存於法院,迄其死亡時仍未前往法院領取,繼承人疏忽漏報此項財產,經查獲併入其遺產總額核定補徵稅額及罰鍰。嗣後甲君繼承人之一乙君又死亡,乙君之繼承人仍未申報乙君應繼承之此項財產,惟因乙君死亡之時間距甲君死亡之時間不滿5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故無漏稅額。 該局再度提醒納稅人應特別注意被繼承人財產變動情形,如前例被繼承人甲君所有之土地被政府徵收,該徵收補償地價之流向,先行瞭解應否申報遺產稅,即可避免漏報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4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移轉定價違章處罰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評估或決定其常規交易結果,並據以申報所得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現行相關規定,營利事業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在新臺幣 3千萬元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料: (一)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有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 (二)營利事業依租稅減免法規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扣除前 5年虧損者。但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 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或依法實際申報扣除之前 5年虧損之金額在新臺幣 2百萬元以下者,不適用之。所稱租稅減免法規,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租稅減免附冊所列之法規。 (三)前(一)、(二)以外之營利事業,全年收入總額在新臺幣 3億元以上。 該局指出,未依規定辦理致減少納稅義務,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及其準則規定調整並核定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者,如有下列具體短漏報情事之一,應依規定處罰: (一)受控交易申報之價格,為稽徵機關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二倍以上,或為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50%以下。 (二)受控交易經稽徵機關調整並核定增加之所得額,達營利事業核定全年所得額10%以上,且達其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3%以上。 (三)營利事業未提示移轉訂價報告,且無法提示其他文據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 (四)其他經稽徵機關查得有具體短漏報事證且短漏報金額鉅大。 該局呼籲,若營利事業有從事受控交易者,應據實按規定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楊先生;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債權交付信託,標的物所有權隨同移轉免視為銷售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營融資性租賃之營業人將「融資性租賃」標的物所有權及應收帳款債權一併移轉予特殊目的信託機構並發行受益證券,該經營融資租賃營業人原銷售本質並未改變,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融資性租賃」方式銷售汽車,將應收帳款債權移轉予受託機構,並發行受益證券,該債權標的物(汽車)之所有權亦隨同移轉予受託機構作為債權擔保,以供債務人(買受人)違約時,受託機構可就該汽車之出售價金取償。另甲公司與原買受人訂立「融資性租賃」契約,有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者,亦有約定於收取各期價款時,按期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者。依財政部96年3月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9690號函釋,甲公司標的物所有權,係隨同「融資性租賃」應收帳款債權移轉,其標的物已由甲公司銷售予買受人(債務人),不適用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甲公司於融資租賃信託前,已一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部分,其銷售本質並未改變,買方亦未有銷貨退回事實,甲公司無須辦理銷貨退回手續,亦無須再由受託機構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原與買受人約定,於收取各期價款時,按期開立統一發票部分,於信託行為發生後,銷售本質並未改變,仍應由原銷售人(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二維條碼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注意事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96年5月1日開始受理,採用二維條碼方式申報之申報書若無法掃瞄,將未能順利完成申報,特提醒採二維條碼申報之納稅義務人注意下列規定: 一、檢查二維條碼申報書之表頭年度是否為「95」年度,非以95年度申報程式列印之申報書,無法受理。 二、二維條碼申報書經列印後,不得再塗改。如申報資料有誤,應先修改申報檔案內容後,重新列印申報書辦理申報,以免二維條碼內容與申報書不一致。 三、請以「雷射印表機」列印二維條碼申報書,勿以「噴墨印表機」或「點陣式印表機」列印,並應避免申報書之條碼有缺漏、污損、模糊不清、扭曲變形等情況。如因印表機列印申報書之條碼模糊不清或油墨暈散、不均勻時,請將申報檔案存於磁片中,再攜帶磁片至就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列印申報書,以利稽徵機關掃瞄、收件作業。 四、利用存款帳戶轉帳【委託取款】繳納稅款者,應檢視申報書之繳(退)稅欄處有無鍵入正確之資料,並於二維條碼申報書之「存款戶印鑑章」欄加蓋存款戶之印鑑章。 五、採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者,申報時請檢附交易明細表。 六、採信用卡繳稅者,應將「授權號碼」鍵入申報軟體完成繳稅。 該局呼籲以二維條碼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注意上揭規定,以免因二維條碼申報書無法掃瞄而遭退件,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繳納營業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預算編列係屬附屬單位預算的各級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及購買國外勞務時,皆應依法繳納營業稅,否則除補徵稅額外,尚須處罰鍰,各級政府機關會計部門不可不慎!! 該局說明,邇來審計機關查核各級政府機關收支情形發現,各級政府因未注意相關稅法規定,致漏未依法繳納營業稅,以某公務運輸單位為例,工程下腳料及廢舊物資變賣收入,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等規定報繳營業稅,除補繳本稅1千4百萬外,尚須處1倍罰鍰。財政部指示各地區國稅局應加強稅務宣導,並就各級政府機關(含地方政府)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購買國外勞務)依法應報繳營業稅者,全面清查有無漏報情事。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亦為該法第6條第2款所稱之營業人,亦應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課徵營業稅。此外,同法第36條也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稅法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由於上開所稱勞務之買受人不限定為營業人,是以政府機關如銷售貨物或勞務及購買國外勞務時,原則上皆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惟政府機關報繳的結果如係公庫再全數撥補,財政部基於簡化徵納作業,爰於79年4月25日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規定,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凡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凡列入附屬單位預算,因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該項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換言之,採附屬單位預算的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及購買國外勞務時,方須依法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是以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依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政府機關未辦營業登記而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銷售行為發生後,逐筆以書面敘明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品名、數量、單價、總價、交貨日期及約定付款日期、金額,並敘明買受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稅籍編號等函送所在地稽徵機關備查。其訂有合約並載明上開有關事項者,得以合約影本加註「本件與正本無異」字樣,加蓋「經辦人員印章」,代替書面說明。 前開財政部函釋亦規定,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應向買受人收取銷項稅額,並於法定期限內向公庫繳納,並不得以其進項稅額扣抵。又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每筆交易每次之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開立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以第4、5兩聯代替銷售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第1、2、3各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以第2聯代替申報銷售額。又稽徵機關應設置專簿,就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函送備查事項,逐筆登記,作為稽徵之依據,其有未依法定期限報繳者,應依法處理。 如政府機關係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勞務(如委託國外券商發行海外存託憑證ADR等),應依規定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以甲政府機關為例,標售林班林木或處分殘材等收入新臺幣105萬元(含稅),又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公司,代為蒐集海外林業資訊,支付新臺幣50萬元,則該機關除應依前開函釋規定備妥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並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繳納營業稅額5萬元外,另須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繳納營業稅額2.5萬元。 該局補充說明,如高速公路工程局或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收取之高速公路通行費或橋樑通過費,係依規費法而收取之規費收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業收入之性質不同,規費收入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個人基本所得額逾600萬元,才須加填最低稅負制申報表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基本所得額逾600萬元,才須加填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申報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是否需要再一併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亦即申報最低稅負呢?就要看您申報書內的家庭成員有無下列4種項目之所得: (一)「特定保險給付」 (二)「(非可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三)「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四)「員工分紅配股時價(可處分日次日之收盤價)超過面額部分」 如沒有上列4項所得,那麼填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計算出的所得淨額,未逾600萬元時,就不必申報基本稅額。但如再加計這4項所得後,合計金額在600萬元以上者,就需要加填基本稅額申報表,並不得享受投資抵減稅額之優惠。 該局呼籲,最低稅負制95年1月1日起實施,今年申報95年度所得稅就適用,特提醒注意相關申報規定。。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全民健康保險費可以全數扣除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的保險費,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可扣除24,000元外,95年1月至12月繳納之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因為所得稅法的修正,已經可以全額列報扣除,沒有金額的限制。 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被保險人(保險的對象)與要保人(投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此外,如果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其非屬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支出,也不能做為列舉扣除。申報時,記得要檢附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由服務單位開立之保險費繳納證明作為列舉扣除之憑證。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大陸地區醫療費用,亦可列報扣除額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所給付之大陸地區醫院醫藥費,也可申報列舉扣除。申報時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不過要提醒的是,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可列報保險費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僅限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而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有24,000元的人身保險費可列舉扣除,如實際支付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則以實際支付金額列扣。又該人身保險包括向保險公司投保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及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等。此外,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列舉扣除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是不受金額的限制。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申報清算所得之相關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及第75條第2項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另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又財政部73年7月5日台財稅第55300號函釋規定,公司辦理清算,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其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該局指出,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列報前5年核定虧損額1百餘萬元。該局以該公司逾期清算申報,否准認列「依法扣除之前5年核定虧損額」。該公司主張自94年4月1日清算人就任之日起,至94年11月1日清算人清算職務執行完畢,清算期間雖已逾6個月,但在清算人未將職務執行完畢以前,無論是否申請法院展期,似難謂清算已完結,且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已於94年11月16日在清算結束之日(94年11月1日)起30日之內申報,並未逾期,請准予核認扣除前5年核定虧損額。經該局審查結果,因該公司清算人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其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即94年9月30日起算,辦理清算申報截止日為同年10月30日,該公司遲至94年11月16日始辦理清算申報,因已逾期,該局否准扣除前5年核定虧損額,並無不合。 該局特別強調,公司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而其申報清算所得之起算日,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應報經法院核准展期始能延期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時,應注意相關申報期限,以免因逾期申報,致喪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涂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7)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報稅不煩惱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每年到了5月報稅的時候,有些人會煩惱不知如何申報,通常會找親戚朋友中會報稅的人代為處理。其實,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國稅局都會有稅務志工及由大專院校學生所組成的學生服務隊協助民眾報稅,您要備齊所得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等,到國稅局就會有專人協助您,不過提醒您,提早申報,免得人潮擁擠,耽誤您寶貴時間。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當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合併或單獨申報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4年度綜合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之標準扣除額由67,000元,提高至88,000元,綜合所得稅以往被稱為對婚姻的懲罰,現已逐步改觀,今(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更因配合物價指數調整,夫妻合併申報之標準扣除額再提高至92,000元。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夫妻無論是否分居或分戶設籍,原則上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惟當年度結、離婚者,可自行選擇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如經查獲夫妻未合併申報所得稅,除補稅外,將處所漏稅款1倍之罰鍰,那就得不償失了。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提高至78,000元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配合物價指數調整,95年度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已由75,000元提高至78,000元,如果夫妻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只要其中一方有薪資所得,即可於申報時,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該局說明,所謂「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即是將夫妻一方之薪資所得單獨拉出來計算稅額,不必與其他各類所得(例如:營利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等)合併計算,因此該筆薪資所得可適用較低之稅率,以減輕薪資所得者的稅負。但是在填寫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時,夫妻仍必須合併申報,填寫一張申報書。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96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民眾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申報,或利用郵局以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透過網際網路(http://tax.nat.gov.tw)辦理。但逾期申報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報有應檢附的其他證明文件、單據者,應於96年6月11日前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代收。 另外,申報退稅案件,採用網路申報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案件列為第1批退稅案件,提醒您,儘早辦理申報,可以避免最後幾天的排隊擁擠。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切勿短漏報所得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時,不論有沒有收到事業、團體所開立的所得憑單,都要申報所得稅。此外,有些所得,如:房屋出租給個人之租賃所得、出售房屋之交易所得等,雖然沒有所得憑單,也應該據實申報。 還要提醒納稅義務人的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度開始施行,依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即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基本所得,並繳納基本稅額。所以,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須留意是否有應申報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以免短漏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個人綜合所得稅可以輕鬆申報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方式有二種:第一種是填寫人工申報書或列印二維條碼申報書,將應檢附的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等資料,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申報,或利用郵局以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第二種是透過網際網路(http://tax.nat.gov.tw)辦理申報。而網路申報亦有三種方式可供選擇,第一是使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IC卡,第二是使用其他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金融憑證,第三是使用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95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但以戶號申報方式不能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參考,僅為免辦理憑證即可網路申報的簡易申報方式。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如何退稅,才能快速又安全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不論是採人工、二維或網路方式辦理申報,只要經過計算後,有應退的稅款,就可以利用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郵局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辦理退稅。 該局說明,這種退稅方式是最安全又便捷的,納稅義務人可以直接在國稅局提供的申報書或報稅軟體上將存款帳戶資料填載清楚,國稅局就會將應退的稅款直接撥付到納稅義務人指定的存款帳戶。 該局指出,如果存款帳戶填寫錯誤以致退稅款無法轉入或納稅義務人不採存款帳戶轉帳退稅,國稅局也會直接寄送退稅憑單(支票)或退稅通知,民眾切勿聽信詐騙電話,到自動提款機前操作或輸入任何資料,以免受騙。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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