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索引- |
本局新聞 |
(1) | 96/4/1起加強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冒退營業稅案件查核 |
(2) | 臺北市自4月1日起將執行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 |
(3) | 網路申報超方便、憑證報稅好處多 |
(4) | 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之課稅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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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96/4/1起加強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冒退營業稅案件查核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6年4月1日起,將針對轄內營業人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以防杜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本次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係對營業人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漏開應稅銷售額統一發票而申報不實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惟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冒退營業稅等情事加強查核,以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防杜營業人利用假出口或低價高報出口貨物價格冒退營業稅。 該局指出,為有效遏止營業人利用假出口或低價高報出口貨物價格等涉嫌違法冒退營業稅行為,將與海關聯合查緝,對於報運出口貨物顯有異常者加強查核,並對進項金額鉅大取得不實發票,或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或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等異常營業人,加強選查。 該局舉例說明: 一、國內甲公司接受美國A公司訂貨,並指定將貨物直接送交國內買受人乙公司,外匯雖由美商A公司以電匯方式匯入,由於貨物未出口,該筆交易不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外銷貨物之規定,無零稅率之適用,應依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二、國內丙公司實際未銷售貨物與科學園區之園區事業丁公司,而於統一發票扣抵聯加蓋偽刻之丁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及簽證作為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證明文件,並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丙公司虛報不實零稅率銷售額及進項稅額,違反營業稅法第15條、第19條及第35條規定,應依法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上揭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按逃漏稅處1倍至10倍之罰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臺北市自4月1日起將執行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6年4月1日起,將全面清查臺北市公司行號營業登記辦理情形及實際營業狀況。 該局說明,為加強營業稅稅籍管理,掌握稅源,防杜逃漏與增裕稅收,並配合「財政部96年度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辦理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實地逐家勘查臺北市公司行號,查對申請登記之負責人、營業項目、營業地址等事項有無不符,有無未辦登記擅自營業,並針對小規模營業人之實際營業狀況,查核查定銷售額是否偏低等情事,如有不合規定者,除催辦登記外,涉有漏稅情事者,將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本年度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期間自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維護營業稅稅籍之正確與完整,該局執行稅籍清查作業之清查人員,採逐家進行實地勘查。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0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申請變更登記。 該局就常為營業人忽略事項舉例說明: 一、某基金會利用其閒置土地闢為停車場供附近民眾停車收取費用,已構成營業行為,應依前揭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二、某甲獨資經營餐飲店,因經營不善將該店讓渡給某乙繼續經營,該轉讓行為應依前揭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辦理變更負責人營業登記。 該局呼籲臺北市營業人先自行查對,有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設立營業登記或變更營業登記者,請儘速依規定補辦,以免被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網路申報超方便、憑證報稅好處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因應e世代潮流趨勢,配合政府推動網路化政策,推廣內政部自然人憑證IC卡及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金融憑證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已列為該局今年之重點工作。 該局說明,網路報稅有下列優點,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一、自96年5月1日凌晨起至5月31日午夜12時止,全天候24小時均可上傳申報資料,不受辦公時間限制。 二、免出門、免辛苦排隊即可輕鬆完成申報,不受空間限制。 三、網路報稅系統自動以最有利之計稅方式,幫納稅義務人計算應納稅額,正確又便利。 四、於申報期限截止前,可隨時重新上網傳送更正申報資料,手續簡便。惟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為通行碼辦理申報者,同一日內傳輸資料次數以3次為限。 五、使用自然人憑證IC卡或財政部審核通過之19家金融憑證透過網路報稅,可直接下載當年度之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所得及稅籍資料,作為申報之參考,免逐筆登錄申報戶所得及稅籍資料,省時又省力。 惟納稅義務人本人之電子報稅憑證,僅能下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當年度所得及稅籍資料(不含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之所得、逾期申報、更正資料及其他非扣繳所得資料),如有申報其他受扶養親屬,需另以該受扶養親屬之電子報稅憑證下載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所得資料磁片。 六、網路申報之退稅案件列為第1批退稅,預計7月底前完成退稅作業,快速又安全。 七、設籍臺北市之納稅義務人,採用內政部自然人憑證IC卡或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金融憑證網路報稅,還可以參加該局舉辦之『e指有禮?週週喜』抽獎活動,獎項為壹仟元至伍萬元不等之百貨公司提貨券。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儘速就近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自然人憑證IC卡,或向19家金融機構申請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金融憑證。如對上揭金融憑證之申請及使用有疑問,請逕至金融憑證網路報稅聯合服務網站(http ://www.twca.com.tw/itax)查詢或向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電話:2370-8886分機9洽詢。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之課稅價值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遺產稅,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但被繼承人生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迄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遺財產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實際成交價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實際成交價為課稅價值。 該局說明,日前查核甲君遺產稅案件,被繼承人遺留鉅額財產,其中生前購買20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繼承人以公告土地現值申報遺產價額1億2千萬元,並主張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同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惟經該局查證被繼承人生前買進該20筆公共設施保留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應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並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又經該局查得實際成交價為3千萬元,以實際成交價3千萬元估算債權價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若以該筆債權申請抵繳,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係以該筆債權核課遺產稅價值3千萬元為準。 該局進一步表示,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免徵遺產稅,其立法意旨係對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給予租稅優惠,以彌補編定機關未依法徵收所遭受之損失,免徵遺產稅之標的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被繼承人甲君所遺留財產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自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之適用,繼承人主張免徵遺產稅係對法條之誤解。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08)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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