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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監管之研究機構,若研究勞務收入不符免納營業稅規定,或有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輔導或查獲,將予補稅或處罰。



該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8條第1項第31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免徵營業 稅;另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規定,營利事業承接政府委託之研究發展計畫,免納營業稅。惟前揭研究機構若有在境內銷售貨物(例如銷售載明其研發成果之 書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租財產予他人而收取租金收入等)或提供勞務(含不符合前開免稅規定之研究勞務收入)之情事,即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仍應依法報繳營業 稅。



該局呼籲,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即屬營業稅法課稅範圍,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57247&ctNode=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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