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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新增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


定之校友會直轄市、縣()政府義勇消防總隊及老人


福利協進會,符合一定條件者,自97年度起可免依同法


71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 局說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校友會、老


人福利協進會及直轄市、縣()政府義勇消防總隊,無任


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 存款利


息收入或非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輔助收入者,可免


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


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仍 應辦理結算申


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


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該 局進一步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


團體,請自行檢視營運狀況,是否符合免辦結算申報條


件,如非屬免申報團體,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 於


每年51日 起至531日 止辦理結算申報,採特殊會計年


度者,則應於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内辦理結算申報,以資


適法。




(聯絡人:審查一科江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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