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條文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加速景氣復甦,促進民間投資,針對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97年7月1日 起至98年12月31日 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提供5年免稅租稅優惠。
該 局指出,現行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係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促產條例)第8條及第9條訂定,但該等條文規定可適用之對象為風險高且亟需 扶植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一般非屬所謂高科技產業即無法適用。促產條例第9條之2則係專為促進投資,將適用對象擴大至傳統產業,但適用時間應依照該條文 所訂者為限。鑑於經濟景氣持續低迷,爰再度修正促產條例第9條之2,自97年7月1日 起至98年12月31日 止之投資,亦可享有5年免稅租稅優惠。即公司 若屬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97年7月1日 起至98年12月31日 止,新投資創立者,自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5年內免徵營利 事業所得稅;增資擴展者,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5年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之促產 條例第9條之2,雖係於今(98)年1月23日 方修正通過,但可追溯至97年7月1日 ,因此修正前符合本條文規定之投資亦有適用;惟應注意在97年7月1 日至98年12月31日 此期間之投資雖可享有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但本條第3項及第5項則限制此一獎勵僅得申請一次,且得減免之稅額,亦以在此 期間投資之總金額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重複獎勵,促產條例第9條之2第5項亦同時限制,公司如原已適用促產條例第8條或第9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獎勵者,即不得重複申請適用本次修正條文的獎勵。
(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