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新聞 |
主 題 |
所得稅災害損失證明扣除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連日豪雨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納稅義務人如因而造成損失,應依法報請各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俾於申報所得稅時適用減免規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部分外,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或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本次豪雨災害之申報期限放寬為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調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或損害賠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不得扣除);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就近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填報受損財物之價格應力求正確,大型財物如交通工具、家具、冰箱、電視及冷氣機等,請提供廠牌、型式、購進日期、價格及已使用年限等,稽徵機關將依照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採平均法估算折舊。財產可修復者,請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損失金額。災害損失現場業經清理,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憑證或受災財產照片、保險投保或分期付款憑證者,可以取具村里長或警察機關證明,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災害損失減免稅捐之相關規定,於災害發生時掌握申報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之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得列舉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下列各項證明文件: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租屋供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檢具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應確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 謝股長 電話:25024181 分機:25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計算免稅所得之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應取得法令規定核准文件及免稅生產設備清單外,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或「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規定計算免稅所得額,並備齊相關文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選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如投資計畫完成後,帳冊簿據設置完備,且核准生產之產品(勞務)銷貨額、銷貨成本及毛利能正確獨立計算,並合理分攤營業費用及與免稅所得額有關之非營業損益者,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依帳載情形核實認定免稅所得額;如不能依前述規定獨立計算者,則應按免稅所得額全部機器設備比率或增加銷貨量公式計算之。 該局指出,查核甲公司申報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額時,發現該公司係以全部機器設備比率計算免稅所得額,惟並未將非生產免稅產品之部門相關的生產設備及銷貨收入,列入機器設備比率及收入比率中計算免稅所得額,而誤按生產免稅產品部門,分別計算「部門別」機器設備比率及收入比率後,即據以計算各免稅產品之免稅所得額,與免稅所得計算要點規定不符。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計算免稅所得額時,非營業收入或非營業損失應按科目內容性質,逐筆明確區分其與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產品(勞務)有無關聯;其屬無關聯者,應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或加回,甲公司誤以非營業收入小於非營業損失,而將其視為「零」處理。經該局重新計算核定,調減甲公司免稅所得額6億元,補稅2,400萬元。 該局呼籲,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確實依上揭規定辦理,以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審一科范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272)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行政救濟確定後,應補繳稅款應加計利息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救濟確定後,仍有應補繳稅款者,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其應加計利息之起迄期間,為該補徵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日加計。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核定,依法申請復查時,可於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或提起訴願時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惟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10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核定,應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並應依上揭規定繳納稅款,以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徵收科洪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以受破產宣告負責人之繳款書,其移送強制執行之疑義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負責人受破產之宣告時,依法當然喪失董事資格,但如該公司未為變更登記,原以受破產宣告之負責人為送達之稅捐繳款書係屬合法,稽徵機關仍得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該局指出,公司之負責人受破產宣告時,雖其受破產宣告時當然喪失董事資格,惟公司本身並未受破產宣告,又該公司如未為變更登記時,該公司即不得以其負責人受破產宣告而當然解任等事由對抗第三人;亦即稅捐稽徵機關以公司登記資料為準辦理稅捐繳款書送達事宜時,稅捐稽徵機關係處於第三人之地位,不受其負責人當然解任所限制,稅捐繳款書以登記之負責人為送達仍為合法,該公司逾限繳日期未繳納稅捐者,仍得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之稅捐請於限繳期內儘速繳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及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 (聯絡人:徵收科 謝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設帳,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代書等,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依據,如未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稽徵機關即得以查得資料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某納稅義務人甲君為代書從業人員,其9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依執業案件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惟其並未設帳記載其業務收支,經該局依查得之資料按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甲君主張所承辦之業務大多在市郊,均為社區中附帶之公共設施隨同買賣、設定、塗銷、繼承等案件,從未因隨同增加之多筆土地及建物而收取代辦費,申經復查結果,以其未設帳記載,致其主張無從加以審酌而駁回。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如未依法設置帳冊,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稽徵機關即得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因按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之所得額,往往較查帳核定為高,對執行業務者反為不利。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應確實依規定設置帳冊,核實記載業務收支項目,並保存憑證提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權益。 (聯絡人:法務科沈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6)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無易於變價或保管限制。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1次繳納現金時,得申請辦理實物抵繳。 該局說明,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以課徵標的物以外之實物申請抵繳者,除須具備前述要件外並應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之規定;惟若以課徵標的物申請抵繳,除其他法令有規定不能移轉為國有者﹝例如廣電業股票、無限公司出資額﹞,不准抵繳外,是否「易於變價或保管」則在所不問。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納之贈與稅或遺產稅在30萬元以上,而「確有困難,不能1次繳納現金」者,得於繳納期限內申請以贈與標的物或遺產中的財產,依被核定之贈與或遺產價值抵繳稅款,以避免因逾期繳納而須負擔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局呼籲,贈與稅或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確有不能1次繳納現金困難者,可依上揭規定申請辦理實物抵繳,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張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94年綜合所得稅逾期補申報問題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94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95年6月1日截止,尚未辦理申報,或已經申報而尚有短漏報所得的納稅義務人,請儘速補報及補繳稅款。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可退稅者,如尚未辦理申報,必須儘速辦理補申報才可退稅。又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除應補徵所漏稅額外,並應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又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尚未辦理94年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若有應退稅款,應儘速補辦申報,俾憑退稅;如有應自行繳納稅額者,亦請儘速補繳稅款並補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未依限申報短漏之扣繳憑單仍應受罰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的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如有漏扣或短扣扣繳稅款時,應於限期內補繳應扣稅款,並向所在地國稅局的分局或稽徵所補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即應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代理國庫的銀行繳納,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給付之金額、所得人及扣繳稅款等資料,彙集開立扣繳憑單,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如經國稅局查獲有短扣或漏扣扣繳稅款情形,該局將通知限期補繳應扣之稅款及補報相關的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如僅補繳應扣繳之稅款,而未依限期補報扣繳憑單者,將依規定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扣繳稅款,並於限期內繳納及填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等,以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法務科何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82)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檢舉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和勞務,有未開立發票情事,該局針對所檢舉之具體事證將加強查核。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因此,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和勞務行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落實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公平。惟如係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即因不適用而透過網站出售 ,或他人贈送的物品,因不實用而透過網站出售,均不屬於課徵營業稅之範圍。又個人透過拍賣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月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6萬元、銷售勞務3萬元)者,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該局呼籲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務或勞務,如係以營利為目的且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6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3萬元者,應速向所轄國稅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 審查三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7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協議離婚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當年度綜所稅應合併申報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夫妻於年度中協議離婚者,如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其離婚未生效力,仍應合併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未依法合併申報,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又依民法親屬篇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兩願離婚生效要件之一,離婚生效日期自登記日起算,故有關兩願離婚之認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準,至於裁判離婚者,應以判決確定時為離婚效力之發生時期。」 該局呼籲,夫妻如於年度中協議離婚,而未及時辦理離婚登記者,因其離婚未生效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仍應合併申報;倘若因夫妻已分居確有合併申報之困難時,亦應於申報書中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俾由國稅局據以通報歸戶課稅,以免因夫妻分開申報而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科 沈審核員 電話:23113711分機1816)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版權所有,歡迎全篇轉寄 但請尊重智慧財產權,未經同意授權,請勿部分轉貼節錄。 臺北市中華路一段二號 電話:02-2311-3711 傳真:02-2389-1052 |
 |
歡迎參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際網路資訊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