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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05月20日(週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所得應如何申報?
(2) 進口郵包完稅價格逾3千元者,應課徵營業稅
(3) 進口後5年內轉讓或變更用途應補繳營業稅
(4) 營所稅網路申報應注意事項
(5) 營所網路申報簽證報告送件規定
(6) 及早稅務規劃,對自己越有利!
(7) 符合稅法的捐贈,可以節稅!
(8) 民眾對綜所稅申報的最大期待
(9) 所得稅申報收件截止當日延長至晚上7點
(10) 宗教團體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11) 採網路申報綜所稅,僅能更正無法註銷
(12) 網路申報試算表不可移作申報書使用
(13) 12家銀行1家投信公司誤申報個人海外所得資料已更新
(14) 稅務網站24H服務全年無休
(15) 申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注意事項
(16) 5月25日起提供臨時收件處,請多用網路報稅
(17) 綜所稅網路申報檔移除路徑
(18)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未分配盈餘規定
(19)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保險費支出規定
(20) 列報大陸配偶及扶養親屬殘障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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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所得應如何申報?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每年到了綜合所得稅申報季節,都會有許多民眾洽詢夫妻所得是否一定要合併申報?在那些情況下,可以例外分開申報?針對上述問題,該局說明如下:
一、夫妻無論是否分居、分戶設籍、採聯合財產或分別財產制,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應該合併申報。
二、夫妻分居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仍應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記「已分居」,以免稽徵機關按夫妻未合併申報核認而造成違章送罰。這類案件之夫妻於分別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後,可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分別核發稅單,稽徵機關會將兩份申報書合併後計算全部的應納稅額,再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退〉稅。
三、夫妻得分開申報之例外情況如下:
〈一〉所得當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
〈二〉夫或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申報扶養。此時夫或妻之一方由子女申報扶養,另一方可單獨申報。
〈三〉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扶養子女之配偶有所得時,可以單獨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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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進口郵包完稅價格逾3千元者,應課徵營業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郵包方式自國外進口貨物,如屬零星物品且完稅價格在3千元以內者,依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2條規定免徵關稅及營業稅;惟超出限額部分或不符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者,均應於進口時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有營業人以郵包方式進口體積小、單價高之貨物,未向海關申報進口,逃漏進口稅及營業稅之情事。該局日前查獲某公司以郵包方式進口工業用鑽石轉售國內廠商供生產製程中使用,未向海關申報進口,由於工業用鑽石依海關進口稅則屬免徵進口稅之貨物,故其於接獲海關通知檢驗時才報關,經查該公司其餘未獲通知且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達15次,逃漏營業稅達9百多萬元,除補徵稅額外,另處罰鍰。
該局說明,進口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及關稅法第49條規定免徵關稅及營業稅之貨物,或進口免徵關稅但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仍應依規定程序報關進口,如經查獲有短漏報之情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要特別注意,並不是所有免徵關稅之貨物亦免徵營業稅,如以郵包方式進口免徵關稅之貨物,且完稅價格逾3千元者,仍應主動向海關申報進口課徵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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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進口後5年內轉讓或變更用途應補繳營業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屬科學工業之公司進口自用之機器、設備,在國內尚未製造,經經濟部專案認定者,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規定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於進口後5年內轉讓、變更用途或轉售出口者,應依關稅法第55條規定於轉讓或變更用途之翌日起30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辦補繳進口稅捐及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第2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之機器設備,於進口後5年內轉讓、變更用途,致與減免之條件或用途不符者,應依規定補繳,未依規定補繳者,海關除依法補徵其進口營業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項規定處罰,惟轉讓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進口後5年內因進貨退出而退運出口者,非屬轉讓或變更用途性質,免補繳其進口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規定進口免徵關稅及營業稅之機器、設備,於進口後5年內轉讓或變更用途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除轉讓與設於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及其他科學工業之公司或因進貨退出而退運出口者外,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海關補繳進口營業稅。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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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營所稅網路申報應注意事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截止日為96年5月31日,採用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及受託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請注意,除應於96年5月31日午夜12時前,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申報外,尚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報單位將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後,請務必自行列印由報稅主機自動配賦收件編號及電子收件章之「收件回執聯」,作為申報憑據。
二、營利事業於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96年7月2日(6月30日適逢假日順延)前,將已配賦收件編號及電子收件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請依順序裝訂)及相關附件(如係會計師簽證案件,尚需檢附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事務所代理申報之臺北市案件,可跨轄區送交上述資料;惟須另按營利事業所轄分局、稽徵所別填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4聯,一併送件。
三、網路申報案件須繳納自繳稅款者,如自行向經收稅款公庫繳款者,應檢送自繳稅款繳款書證明聯;採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款者,應檢送自動付款機交易明細表;採線上繳稅(晶片金融卡或電子錢包)者,應先向往來銀行取得晶片金融卡及晶片卡密碼或電子交易憑證,並依網路繳稅作業規定,進行線上繳稅作業。
四、營利事業網路申報後,若於5月31日前發現申報資料有誤,需申請更正時,亦應經由網路辦理更正;更正方式僅需重新上傳正確之申報資料,即可完成更正程序。如逾6月1日且未逾7月2日(6月30日適逢假日順延)更正者,得比照媒體申報更正作業方式辦理。惟如於7月2日以後申請更正者,則需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並以書面辦理更正。
該局提醒採用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及代理申報業者,採用網路申報案件,於『上傳申報成功』訊息出現後,如因申報案件較多,不便即時列印「收件回執聯」,請務必透過『預覽列印』確認收件回執聯內容無誤,並保存上傳申報成功之相關檔案,以利事後補列印相關書表,避免因操作疏失,未完成申報程序而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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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營所網路申報簽證報告送件規定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會計師簽證案件,採用網路申報者,其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送件期限,得全數順延至96年7月2日(6月30日適逢假日順延)前併同其他申報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惟逾7月2日寄送者,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該局說明,會計師受託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無論係採人工申報或媒體申報,均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96年5月31日)前,將填妥之申報書及應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屬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採網路申報者,其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無須事先列冊向國稅局申請延期,且不受其每一年度代理案件合計在10件以上及延期提出之件數不超過其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合計數之二分之一的限制。
該局指出,去年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有2萬7,908件,採用網路申報案件有2萬6,032件,網路申報比例達93.28%,惟尚有1,876件採用人工申報,為鼓勵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採用網路申報,該局特別提供較優惠之報稅服務,即凡設籍本(臺北)市之網路申報案件,於完成網路申報後,96年7月2日以前,可就近向該局任一分局、稽徵所送交應檢附之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包括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
該局呼籲簽證會計師多採用網路申報,以避開申報人潮。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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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及早稅務規劃,對自己越有利!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正確稅務觀念的建立,如果能從小做起,不但可以為自己做好理財規劃,對於國家的財政也有莫大的幫助。至於什麼時候該懂得報稅這件事,有的民眾平時就會注意稅務法令的修改;有的民眾是在上班領薪水或開公司賺錢後,才想到稅負的問題;有的民眾則是等到國稅局發出補稅通知,才知道自己的所得要課稅,甚至要出國才知道因欠稅未繳被限制出境。
該局指出,隨著經濟發展,稅務的問題對個人的影響愈趨緊密,投資理財或創業前若能一併考量,可以為自己創造更大的利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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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符合稅法的捐贈,可以節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捐贈」是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之ㄧ,但不是所有的捐贈都能列舉扣除,現行所得稅法對捐贈對象和金額都有明確的規範。如果是捐贈予登記立案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扣除的金額最高為綜合所得總額的20%;如果是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可扣除的金額最高為綜合所得總額的50%;若是對國防、勞軍及政府的捐贈,就不受金額的限制。
此外,政治獻金捐贈部分,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的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得扣除總額,不可以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的20%,其金額不可以超過20萬元。但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93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95年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93年)選舉之得票率為準,其中得票率達2%者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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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民眾對綜所稅申報的最大期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在有所得就要課稅及量能課稅前提下,高所得者負擔較重的稅,低所得者負擔較輕的稅,為普遍所認同。據統計92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40%稅率申報戶約2萬戶,占全部申報戶數僅0.4%,惟繳納額達全部綜合所得稅額的32%,應符多數人對公平的期待。
綜合所得稅是國家財政重要收入,降稅不易;節稅方法很多,納稅義務人可善用合法投資工具使所得適用較低稅率,可減除的免稅額、扣除額絕不遺漏,運用網路申報軟體試算家庭內申報戶稅負最少的組合方式等等;網路申報真方便,大家請多多採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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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所得稅申報收件截止當日延長至晚上7點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自96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截止日(5月31日)當天延長所得查調及收件服務時間至晚上7時(該局特別聲明,5月28日至30日並未延長收件時間),為避免最後幾天報稅人潮擁擠,請納稅義務人把握時間,儘早如期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為方便100多萬大臺北地區之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5月31日延長收件時間至晚上7時外,各分局、稽徵所於5月報稅期間提前上班半小時,每日自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止提供所得查調及收件服務,中午不休息,採用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來不及於5月31日晚上7時前向各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可改採網路申報,並於5月31日晚上12時前完成申報資料上傳程序,或於5月31日當晚利用夜間郵局郵寄紙本申報書及相關附件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
該局指出,網路申報提供全天24小時無休服務,不受時空限制,申報手續簡便,省時、方便、安全,且所有網路申報退稅案件,均列為第一批優先退稅,設籍臺北市之納稅義務人,採用憑證辦妥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還可以參加該局舉辦之『e指有禮?週週喜』抽獎活動。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儘早辦理所得稅申報,並多利用憑證網路報稅,以網路替代馬路,享受優質報稅服務。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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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宗教團體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宗教團體辦理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使用財政部核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該局說明,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之宗教團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二)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三)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該局指出,宗教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或有附屬作業組織者,及宗教團體捐助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行政院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宗教團體之下列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一)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收入。
(二)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
(三)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
(四)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
(五)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
宗教團體辦理下列宗教活動之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一)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喪禮等服務之收入。
(二)信眾隨喜佈施之油香錢。
(三)供應香燭、金紙、祭品、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由信眾隨喜佈施者。
(四)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由存放人隨喜佈施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應辦理結算申報之宗教團體,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須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否則,即不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所稱「財產總額」係指財(社)團法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所載之「財產總額」。所稱「當年度收入總額」係指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合計數。
該局呼籲,宗教團體請自行檢視應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應否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應辦理結算申報者,為避免人潮湧擠,請儘早辦理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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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採網路申報綜所稅,僅能更正無法註銷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上傳成功後發現申報資料有誤或遺漏時,在申報期限內,可透過網路更正申報資料,於新增或修改資料後重新上傳申報,惟無法更改申報時戶籍地址中之縣(市)、鄉鎮、區里鄰資料,且無法透過網路註銷申報資料,納稅義務人於上傳申報前,先行檢查戶籍地址等基本資料是否正確。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向其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採用電子報稅憑證下載當(95)年度所得及稅籍資料,或使用至稽徵機關查調所得資料之磁片匯入所得及稅籍資料,申報系統會自動輸入憑證持有人或查調所得資料申請人95年12月31日之戶籍地址【由戶政單位提供】,若納稅義務人於96年度中遷移新址,應自行更改戶籍資料,申報成功後,戶籍地址中之縣(市)、鄉鎮、區里鄰等欄位皆不可作修改。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上傳申報成功後,如另以配偶當納稅義務人重新上傳申報,即產生另一新申報案件,無法利用網路註銷原申報資料,僅能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相關操作疑義,可參考申報系統頁面左下角說明(F1),如有戶籍地址申報錯誤或夫妻重複申報者,請填具更正註銷申請書及填寫原網路申報完成時回傳之檔案編號,併同相關證明文件,逕寄(送)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註銷。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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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網路申報試算表不可移作申報書使用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部分納稅義務人誤將「95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試算表」當成申報書送交或郵寄國稅局辦理申報,因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之試算表,僅供納稅義務人核對申報資料參考,不得代替人工申報書或二維條碼申報書做為申報之用。
該局說明,95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提供之『列印試算表』功能,目的在使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資料登錄完成後,可先核對基本資料、扶養親屬、所得資料或列舉扣除額等各項申報資料,經核對無誤後,於報稅系統「計算及上傳」頁面點選「申報資料上傳」功能鍵,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始完成申報手續。
該局指出,完成申報後,系統會立刻回傳「申報成功」訊息,並產生列印「收執聯」等檔案,納稅義務人可自行列印留存作為報稅憑據;免附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及繳稅取款委託書,但若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仍需列印「應檢送各項文件單據申報表」及「附件寄送信函封面」,連同應檢送之附件,於96年6月11日前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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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12家銀行1家投信公司誤申報個人海外所得資料已更新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部分承銷海外基金之銀行將民眾投資海外基金之投資收益誤申報為信託財產交易所得,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已配合更正檔案資料,自即日起提供正確之所得資料供納稅義務人查詢。
該局說明,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之海外所得毋須納入綜合所得課稅,因部分銀行委託電腦軟體業者設計之信託所得申報軟體發生錯誤,致誤將個人出售海外基金之所得申報為財產交易所得,該局已即時發布新聞並要求前揭誤申報所得憑單之銀行,除依限申請註銷原申報屬於免納所得稅之所得憑單資料外,並同時通知所得人;另發現有某投信投顧公司誤將個人投資海外債券基金取得之利息所得申報「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該局亦要求該公司即時辦理更正。
該局指出,目前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已針對上開銀行及投信投顧公司更正註銷後所得資料更新檔案,提供納稅義務人於報稅期間透過網際網路或親臨各地區國稅局查詢正確之所得資料。
該局呼籲,已辦妥結算申報並將上開屬投資海外基金之收益納入課稅所得之納稅義務人,如採用網路申報,請於申報期限截止(96年5月31日)前,重新上網傳送更正申報資料,採用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者,請辦理更正申報,尚未申報者,請重新查詢所得資料後,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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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稅務網站24H服務全年無休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的理財規劃,除了開源節流外,還要注意稅負的問題。
該局說明,一般民眾如果沒有經過稅務課程的訓練,也沒有會計師或理財人員的協助規劃,常不知道要如何做到合法的節稅?其實,民眾可以利用財政部網站就可網網相連到各地區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的網站,了解所有的稅務法令規定。甚至參加各稅捐單位舉辦的免費稅務講習課程。相關訊息請至下列網址瀏覽:
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一)疑義解答,點選:認識稅務/稅務問與答/國稅問與答/各稅目/標題/細項
(二)節稅手冊,點選:認識稅務/節稅宣導手冊/國稅節稅手冊/各稅目
(三)法令規定,點選:賦稅法規服務/法規內容查詢/釋示函令查詢/鍵入稅目類別及關鍵字
二、臺北市國稅局網站網址:
(一)免費上課,點選:首頁「講習會資訊」
(二)最新表格,點選:檔案下載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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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申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注意事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
該局說明,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其下列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對國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所得。
二、自國外關係企業獲取之權利金所得。
三、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
該局指出,公司適用營運總部之租稅獎勵,應檢具營運範圍說明書1式3份,於適用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者,當年度不得適用本項租稅獎勵。依前述規定取得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之公司,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表及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
一、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影本。
二、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複核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資格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呼籲,公司申請適用租稅獎勵者,另須填寫「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租稅減免附冊」(該附冊係分開印製,另採單行本),併同結算申報書一併辦理申報,另外以網路方式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好處多多,請營利事業及代理申報業務人配合採用網路報稅。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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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5月25日起提供臨時收件處,請多用網路報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至96年5月31日截止,為方便納稅義務人就近辦理申報納稅,自96年5月25日起於臺北市各人口稠密地區之金融機構增設15處臨時收件處,另為避免最後幾天報稅人潮擁擠,請納稅義務人採用網路報稅。
該局說明,本年度臨時收件處為15處,臨時收件處服務期間為5天,自96年5月25日起至5月31日止,並配合金融機構上班時間,收件服務時間從上午9時至下午3時30分,中午不休息。另考量稽徵人力及場地受限,臨時收件服務處僅提供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書及網路申報附件之收件服務,納稅義務人如需查詢所得或協助輔導填報等納稅服務,請就近至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總局2樓申報收件處辦理。
該局指出,本年度設置之臨時收件服務處地點如下:
1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永吉分社(信義區永吉路189之5號)
2華泰商業銀行石牌分行(北投區石牌路2段95號)
3華南商業銀行大稻程分行(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96號)
4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137號)
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營業部(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50號)
6萬華區行政中心附屬辦公處(萬華區東園街19號)
7臺彎銀行總行營業部(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8合作金庫銀行營業部(中正區館前路77之1號)
9台塑關係企業大樓管理處(松山區民生東路4段54號)
10南港區農會(南港區南港路1段173號)
11文山區行政中心附屬大樓(文山區興隆路2段160號10樓)
12合作金庫銀行仁愛分行(大安區仁愛路4段325號)
1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蘭雅分行(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126號) 
1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社子分行(士林區延平北路5段225號)
15內湖區農會(內湖區內湖路2段334號)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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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綜所稅網路申報檔移除路徑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推動網路申報服務,首重安全控管,以保護納稅義務人所得及申報資料安全,網路申報之課稅資料均經過電子簽章及加密的安全維護,報稅網站亦具備防火牆及駭客掃瞄偵測設備,可防止駭客惡意入侵,另報稅網站(http://tax.nat.gov.tw)全國僅建置1個,以避免駭客魚目混珠建置虛偽報稅網站,且在所得稅申報期間,委請「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NICI)技術服務中心」協助掃瞄駭客入侵及取締虛偽報稅網站,因此課稅及申報資料之安全性應無庸置疑。
該局說明,基於資訊安全考量,納稅義務人於網路申報上傳成功後,勿將「網路申報檔」長時間置於可連絡網際網路的電腦硬碟內(如C磁碟、D磁碟),請於上傳成功後即刻移除,另外儲存於磁片、光碟片或隨身碟保存,以免申報資料被「木馬程式」盜取。
該局指出,95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會自動儲存納稅義務人之網路申報檔資料,請一併刪除,刪除路徑如下:
1.點選:開始/執行,輸入Regedit按『確定』,並依序點選: HKEY_CURRENT_USER/Software/eTax/Irc/95,選擇檔名為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檔案,予以刪除。
2.依序點選:我的電腦/C磁碟/Program Files/eTax/IRX/PrnData, 選擇檔名為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檔案,予以刪除。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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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未分配盈餘規定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業於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修正後之未分配盈餘,係以「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當年度稅後純益」,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基礎。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96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94年度未分配盈餘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注意相關規定。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當年度稅後純益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4項規定,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更正。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得列為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之減除項目,所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係指營利事業次一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方有適用,該局屢接獲此類詢問電話,為免誤解,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3條規定,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屬會計年度為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方須依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辦理申報,如營利事業93年度係採特殊會計年度4月制,會計期間為93年4月1日至94年3月30日,則所屬會計年度為93年度,尚無新修正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之適用。至屬93年度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94年1月1日起變更為曆年制者,依財政部96年3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5130號函釋規定,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應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併入變更後94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修正後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94年度未分配盈餘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應依95年5月30日已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辦理,並請多採用網路報稅,可節省民眾到各地區國稅局排隊或郵寄申報的時間。
(聯絡人:審查一科尤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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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保險費支出規定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保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若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且列支保險費每人每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准予認定;至於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同條第7款規定,其應取得之原始憑證為保險法之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收據及保險單,而其中保險費收據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
該局說明,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列報保險費380餘萬元,依公司說明係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且以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並提出由公司負擔的相關單據,主張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但經查核比對其提供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發現該公司未將每人每月超過2,000元之保險費部分轉列各該員工的薪資所得,該局除將保險費轉列薪資支出外,並責令該公司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將該轉列之薪資支出補繳應扣未扣之扣繳稅款及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此外尚應受處罰鍰之處分,而公司員工則應依所增加的薪資所得,補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有上述情事,應確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及員工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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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列報大陸配偶及扶養親屬殘障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之殘障特別扣除額,所檢附之文件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相符。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申報扶養其居住在大陸地區之岳父母乙君及丙君,並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因申報時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該局剔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乙君及丙君均因中風致不能行動,確屬身心障礙,並提示大陸地區醫院出具之疾病證明書。惟甲君所檢具之證明文件並未經當地公證處公證及送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尚非合於稅法規定之文件,乃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保障本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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