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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04月22日(週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所得課稅規定
(2) 保稅貨物盤虧,補徵之營業稅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3) 申請免徵遺產稅之農地抵繳稅款時,應追繳應納稅賦
(4) 外僑在華期間取得國外雇主給付報酬之課稅及證明文件
(5) 95年度營所稅電子檔案格式及審核條件請至財稅中心下載
(6) 營所稅結算申報可以採用晶片金融卡繳稅
(7) 郵寄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簡介
(8) 進口免徵營業稅案件查核,請業者自我檢視以免受罰
(9) 演講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相關規定
(10) 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11) 營利事業租地後以出租人名義自費建屋,其租賃收入應如何計算?
(12) 即日起供應95年度營所稅申報書,請就近領用
(13) 95年度營所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上線
(14) 變更會計年度前未滿一年期間之93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計算規定。
(15) 公司合併完全持股子公司取得之股利所得列為子公司未分配盈餘減項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本局新聞
主  題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所得課稅規定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因從事直銷而取得下列三項所得,必須按時申報。
一、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其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賺取之零售利潤,參加人可提供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核實認定營利所得,或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以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該事業給予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佣金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若未能提供憑證認列費用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20%計算其必要費用。
三、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該事業給予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其他所得。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上揭所得者,應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併同各類所得辦理申報,以免短漏報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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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保稅貨物盤虧,補徵之營業稅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保稅工廠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逾盤差容許率者,海關於補徵進口稅捐時,應一併補徵營業稅,該項補徵之營業稅額,營業人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又保稅工廠之設立、盤存等,依據關稅法第59條及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均由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理盤存之保稅物品,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逾盤差容許率者,其營業稅之補徵事宜,為簡化稽徵,海關於補徵進口稅捐時,應一併補徵營業稅。但是,保稅工廠的保稅貨物,如因失竊造成短少,只要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證明,且報請海關查明屬實後,短少部分海關則不會補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保稅工廠辦理電子零組件等保稅貨物盤點,實際盤存數量10,000件,帳面結存數量10,025件,發生盤虧25件,海關將就該25件盤虧部分視為進口,補徵進口稅捐及一併補徵營業稅,且該項補徵之營業稅額,營業人不得列入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為一致性處理,同為保稅區之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之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免稅商店等營業人,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逾盤差容許率者,海關補徵之營業稅,比照上述保稅工廠規定,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前述的保稅區營業人,發現實際盤存數量有短少,除因失竊而致短少部分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並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免予補徵營業稅外,海關補徵的營業稅,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應注意法規規定,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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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申請免徵遺產稅之農地抵繳稅款時,應追繳應納稅賦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者,其土地價值免徵遺產稅,若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說明,經核准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如該承受土地被政府徵收,實非土地所有權人不願繼續作農業使用,為顧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其免徵之遺產稅不再追繳,但是繼承人如於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不滿5年之內,申請以該土地抵繳稅款者,仍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追繳應納稅款。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繼承人主張遺產中5筆價額達2千餘萬元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應免徵遺產稅,並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該局查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准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嗣後繼承人於接獲遺產稅繳款書時,因應納稅額為2千3百餘萬元,繼承人未有足夠現金繳納,向該局申請以前述農業用地抵繳遺產稅,惟依農業發展條例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於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不滿5年之內,申請以該土地抵繳稅款者,應先追繳應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上述以農地抵繳稅款之外,若有違規使用、廢耕、移轉(因繼承人死亡而繼承移轉除外)、繼承人取得免稅農地與他人協議分割取得之農地價值減少部分及繼承之農地與他人農地等值交換等情形,亦屬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遺產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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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外僑在華期間取得國外雇主給付報酬之課稅及證明文件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外僑在我國內居留超過90天,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由境外雇主給付之報酬亦屬我國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外僑來臺大多為其雇主來臺從事商務活動或提供勞務,如銷售貨品、市場調查、採購、驗貨、技術服務等,且其在臺居留期間,享有我國提供其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渠等使用各項公共設施,並受我國政府之保護,故有納稅之義務。是以,外僑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應列入我國來源所得,並依外僑在我國居留時間區分如下: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者,就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且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勞務報酬,按20%扣繳率就源扣繳。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逾90天以上未滿183天者,其自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屬我國來源所得,應按20%稅率申報納稅。
三、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滿183天者,其自我國境內、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為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屬我國來源之各類所得,於5月1日至5月31日間辦理結算申報,享有各項免稅額、扣除額;但於年度中途離境時,應於離境前1週辦理離境申報。
該局指出,國外給付之勞務報酬,可憑當地稅務機關、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之證明文件(會計師及公證人應同時檢附開業證件影本),供居留所在地國稅局以憑認定。
該局呼籲外僑人士如有國外給付之勞務報酬,應申報95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提早?備證明文件以免延誤申報期限。(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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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95年度營所稅電子檔案格式及審核條件請至財稅中心下載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及審核條件、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媒體檔案格式、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檔案格式及審核條件修改彙整表,已置於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網站(http://www.fdc.gov.tw)首頁/訊息公告/最新訊息項下,籲請軟體業者及自行開發程式之營利事業單位,上網下載該電子檔,及早修改更新建檔、審核及列印程式。
該局說明,除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已公布上述電子申報作業要點、檔案格式及審核條件外,該局亦將對營利事業及事務所舉辦講習會,提供申報軟體操作及審核條件說明,時間訂在96年4月24日及26日下午13:50到17:00各一場,地點在該局總局15樓大禮堂,不需事先報名,免收費用,歡迎踴躍參加。
該局指出,為維護資訊安全,辦理電子申報進行媒體檔案資料審核上傳前,依規定須先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認證方式有下列2種:
1.簡易電子認證方式:
請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點選左方「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
2.工商憑證IC卡:
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http://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
(聯絡人:電子作業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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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d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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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營所稅結算申報可以採用晶片金融卡繳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自96年5月1日起展開,營利事業如經計算所得,需自行補繳稅款者,除填寫繳款書赴金融機構繳納或自動櫃員機繳稅外,採網路申報還可利用網際網路線上扣款(電子錢包或晶片金融卡),既便捷又安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透過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也可利用網路線上繳稅,凡持有提供繳稅服務之金融機構晶片金融卡者(請至網址https://eb.fisc.com.tw/EB/查詢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之金融機構),配合晶片卡讀卡機,不需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即可輕鬆透過網路申報繳稅,且不限制持有晶片金融卡之身分,繳稅金額無上限,惟需自行負擔手續費10元。另外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原已取得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電子錢包憑證,請先檢視憑證是否尚在有效期限內,該公司簽發之電子錢包憑證最多僅可繼續使用至96年5月底止,若持有之電子錢包有效期限已過,將無法再繼續使用,納稅義務人可加改採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
該局呼籲,網路申報及繳稅便利又安全,在結算申報期間(96年5月1日至5月31日)全天24小時,不受時間、空間限制皆可使用,可免除排隊等候時間,不必出門,即可輕鬆完成申報繳稅。若對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作業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點選〔稅務訊息〕之『繳稅方式簡介』即可參閱相關作業規定及操作步驟。
(聯絡人:徵收科 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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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郵寄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簡介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推動電子化/網路化政府政策,今年仍賡續推廣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提供納稅義務人便捷服務,並配合郵寄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空白書表作業,對94年度以人工申報方式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辦理申報而設籍臺北市之納稅義務人,一併寄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簡介」共31萬7千多份。
該局說明,上揭網路申報簡介及結算申報空白書表(包括:申報書、說明書、繳款書、繳稅取款委託書、媒體轉帳金融機構一覽表及簡介背面之「財政部所屬各國稅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一覽表」)已於96年4月16日陸續寄發,納稅義務人如因戶籍遷移未收到,可就近至各分局、稽徵所或總局服務櫃台索取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首頁炙手新聞點選相關檔案列印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簡介。
該局指出,去年全國223萬人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網路申報比率達42.8%,網路報稅既安全又便捷,且不受時空限制,納稅義務人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可利用下班或例假日在家上網輕鬆報稅,且網路報稅有多元化之通行方式,不論有無申辦網路報稅憑證,皆可採用網路申報。
該局呼籲設籍臺北市之納稅義務人,本年度採用網路憑證(內政部自然人憑證IC卡或電子報稅金融憑證)辦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還可以參加「e指有禮?週週喜」抽獎活動,獎品豐富,請多採用網路憑證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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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進口免徵營業稅案件查核,請業者自我檢視以免受罰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4月起將針對臺北市營業人選案查核有無應補徵營業稅或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請業者加強自我檢視,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規定,屬科學工業公司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在國內尚未製造,經經濟部專案認定者,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如於輸入後5年內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之條件或用途不符者,原進口時免徵之進口稅捐及營業稅應予補徵,另其轉讓與其他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進口自用機器、設備,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嗣後移轉予他人或出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自用之機器、設備,如未依關稅法第55條規定於轉讓或變更用途之翌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辦補繳進口稅捐及營業稅,均由海關依同條例第9條之1第2項規定補徵其進口之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處罰,惟轉讓與他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免徵營業稅,嗣因轉讓或變更用途,經該局於95年通報海關補徵營業稅額達1千9百餘萬元,該局近期將全面查核轄內營業人有無此類逃漏稅情形。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等違反稅法規定者,應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按短漏稅額處1至10倍之罰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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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演講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相關規定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私立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付之鐘點費屬演講鐘點費,其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不超過新臺幣18萬元部分,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但如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給付之鐘點費則屬薪資所得。
該局說明,講演鐘點費與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不超過新臺幣18萬元部分免稅,超過新臺幣18萬元部分可扣除30%的必要成本費用;但授課鐘點費則屬薪資所得,除薪資特別扣除額外,並無其他免稅規定。
該局指出,公私立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如有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針對特定對象排定課表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其所給付之鐘點費均屬授課鐘點費,為薪資所得,至於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注意,若有未依上述規定開立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者,請儘速更正,並請扣繳義務人按聘僱合約或給付所得之性質,確實依照所得類別填具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以免事後更正,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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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除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尚須加徵滯納利息,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款繳納期限及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相關規定,以免權益受損。
該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逾滯納期限繳納之應納稅捐須加計滯納利息者,國稅部分限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等,其餘則無加計滯納利息之規定。
該局指出,以現行所得稅案件為例,加徵滯納利息之依據係所得稅法第112條第2項規定,就其應納稅捐之合計數〈包括本稅、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同法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其存款利率,依同法第123條及財政部93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445號函規定,應依各該稅款繳納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準計算;以月利率或日利率計算者,應以該項利率分別按12個月或365日平均計算之。例如以93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為例,A君經核定補徵應納本稅100,000元,限繳日期為95年3月15日,經合法送達A君,惟逾滯納期仍未繳納,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A君始於96年2月27日繳納該筆欠稅款,其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計算如下:
1.滯納金:95年3月16日至95年4月14日加徵滯納金15%
滯納金100,000×15%=15,000元
2. 開始計息日:95年4月15日
計息期間:95年4月15日至95年12月31日共261日,利率2.015%
96年1月1日至96年2月27日共58日,利率2.175% 滯納利息=(本稅+滯納金) ×年息×日數∕365
=(100,000+15,000) ×2.015%×261∕365
+(100,000+15,000) ×2.175%× 58∕365=2,053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款繳納期限,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被移送執行,損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5973356分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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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營利事業租地後以出租人名義自費建屋,其租賃收入應如何計算?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營業需求,常有租地自費建屋的情形,惟建物所有權如登記為土地出租人名義時,出租人之租賃收入究應如何計算?該局說明如下:
營利事業向個人承租土地於該土地上自費建屋,並約定以地主之名義為房屋所有權人,其出租人租賃收入之計算,財政部於96年3月16日令釋,土地出租人應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加計當年度收取之現金為其租賃收入總額,於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各年度之租賃所得。
該局指出,在原訂租賃期間內,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平均計算各年度之租賃收入,如遇有解約或建物出售時,須就剩餘租賃期間應歸屬之建造成本歸課土地出租人租賃契約解約年度或建物出售年度之租賃所得。
該局呼籲,前揭由營利事業承租人支付之營建工程款所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收入,出租人切勿短漏報租賃收入,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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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即日起供應95年度營所稅申報書,請就近領用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於96年5月份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相關申報書表即日起開始供應,設籍臺北市之各申報單位可就近向該局各分局、稽徵所或總局服務櫃台索取。
該局說明,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有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或其他法律規定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係採分開印製。一般營利事業僅須填報本稅申報書即可(第1頁至第17頁及第18頁第一部分:基本資料),惟營利事業如有符合95年度應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範圍(詳申報書第18頁背面說明)第1點及第2點規定者,皆應填報「95年度關係人結構圖」、「95年度關係人明細表」、「95年度關係人交易彙總表」及「95年度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第18頁、第19頁、第20頁及第21頁)。公司如係申請適用租稅獎勵者,另須填寫「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租稅減免附冊」(該附冊係分開印製,另採單行本),併同結算申報書一併辦理申報。
該局指出,有多數申報單位自行利用電腦套版紙列印申報書表辦理申報,基於簡政便民原則,對於未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獎勵投資條例等規定減免稅捐之案件,可免檢附租稅減免附冊,惟其餘書表,仍應依財政部頒定格式列印後,再行辦理申報。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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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95年度營所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上線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包含結算建檔程式及結算審核申報程式已置放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版本為8.00版,欲使用網路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營利事業,可上網下載申報軟體。
該局說明,前述申報軟體,其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軟體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系統(PIA)下,營利事業可由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軟體,或向本局各分局、稽徵所服務櫃台索取申報軟體光碟,申報軟體光碟預計於96年4月20日開始提供。另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程式及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核程式亦置放於同一路徑,惟結算申報書列印程式預計於4月底上線。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經由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認證方式有下列2種:
1、簡易電子認證方式:請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左方「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
2、工商憑證IC卡: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
該局呼籲,為避免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人潮湧擠,請營利事業、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多採用網路辦理 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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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變更會計年度前未滿一年期間之93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計算規定。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93年度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94年1月1日起變更為曆年制者,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變更後94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修正後之所得稅法規定,一併按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稅後純益計算。
該局說明,依據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94年度起應申報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已由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修正為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營利事業93年度採特殊會計年度,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94年1月1日起變更為曆年制者,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規定應併入94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值此E化時代,請營利事業及代理申報業者以網路代替馬路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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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公司合併完全持股子公司取得之股利所得列為子公司未分配盈餘減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與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合併,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取得合併消滅之子公司淨資產超過其對消滅公司出資額部分,應視同合併消滅之子公司分配予母公司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並以合併基準日為分配日,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可獲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予母公司。上開視同分配予母公司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屬於合併消滅之子公司合併當年度決算所得額或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得分別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列為計算合併消滅子公司合併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母公司於94年度或95年度有合併其100%持股子公司,母公司應於本(96)年度代理辦理合併消滅子公司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如合併消滅子公司有上述視同分配盈餘予母公司之情形,而合併消滅子公司未依規定開立股利憑單或免扣繳憑單者,母公司應代理消滅子公司補辦股利憑單或免扣繳憑單申報;又合併消滅子公司視同分配予母公司之股利所得,有來自於合併消滅子公司94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得列為計算合併消滅子公司94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請公司依規定辦理申報,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局呼籲,利用網際網路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安全又便捷,請營利事業多多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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