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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取得信託憑單申報綜合所得稅,該筆所得不得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因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以信託財
產收入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之各類所得 額,轉
開相關憑單予納稅義務人,個人受益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
列報前揭所得時,不得重複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
該局指出,信託契約成立時,委託人將信 託財產移轉給
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將信
託利益移轉給受益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
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 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
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
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
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於2月 10日前將扣繳或免扣繳憑單及
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前揭信託憑單係受託人於信託
財產收支計算表將信託收入經過減除成本費用計算後再轉
開給受益人之所 得,納稅義務人(個人受益人)申報綜
合所得稅列報該筆所得時,自不得重複減除必要成本及費
用。
該局舉例, 王 君將自己房屋交付信託於受託人 張 君,並
取得 張 君開立之租賃所得信託憑單120,000元, 王 君申報
綜合所得稅時,該筆租賃所得不得再減除成本費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申報上之疑 義,可向戶籍所
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100)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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