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繳納之學費,可否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學生繳納
之註冊費,可否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是指受納稅義務人
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才可以列報扣除(但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三年及公 費生除外),且每人每年可扣除以2萬5千元為限。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教育學費特別
扣除額」認列之條 件,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
就讀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且自97
年度起改為每人每年可扣除額以25,000元為限,不足
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
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亦即,申報教育學費
特別扣除額,必須是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的「子
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以外之扶養親
屬,縱具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大專以上院校之學生身分,仍不能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聯 絡人:松山分局黃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100)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