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繳納之學費,可否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學生繳納


之註冊費,可否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是指受納稅義務人


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才可以列報扣除(但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三年及公 費生除外),且每人每年可扣除以2萬5千元為限。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教育學費特別


扣除額」認列之條 件,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


就讀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且自97


年度起改為每人每年可扣除額以25,000元為限,不足


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


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亦即,申報教育學費


特別扣除額,必須是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的「子


女」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以外之扶養親


屬,縱具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大專以上院校之學生身分,仍不能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聯 絡人:松山分局黃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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