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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以已納稅者為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該款規定係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故其適用前提,必須其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完納遺產稅為限。



該 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於96年死亡,繼承人主張申報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時誤將甲君於92年繼承自配偶乙君之財產, 計入甲 君遺產辦理申報,有重複之情形申請 減除。經該局查核,被繼承人乙君遺產稅案件並未繳納遺產稅,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之適用,乃將被繼承人甲君繼承自乙君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 稅。



該局說明,除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外,另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分別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80、百分之60、百分之40及百分之20。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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