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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主  題申報房屋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採用逐項舉證方式所應檢送之證明文件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租賃所得,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採逐項舉證申報時,可扣除的項目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財產保險費等,應檢送之文件如下:



一、 折舊:依房屋構造種類的耐用年限計算折舊費用,例如鋼骨混凝土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成本的1/51,加強磚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成本的1/36, 納稅義務人如能舉證實際折舊額時,可以核實認列;但是土地部分則不可以提列折舊。此外,納稅義務人需舉證其房屋成本,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買入契約有分別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檢附買入契約影本。



(二)買入契約沒有區分房屋和土地價款時,檢附房屋稅單影本和買入契約、買賣發票或收據影本;房屋成本認定的計算方式:買入價格×房屋評定價格÷(房屋評定價格+土地公告現值)。



(三)若無法提示上述文件,應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成本就按照課稅現值認定。



二、修理費: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址的發票或收據正本,修理費如果是屬於資本性質支出,應列入成本中提列折舊,而不得全數認列修理費。



三、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稅捐繳納證明正本或影本。



四、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入出租房屋的利息支出:



(一)金融機構開立的繳息收據或證明清單,並註明房屋坐落地址。



(二)繳息收據或證明清單上沒有註明房屋坐落地址時,納稅義務人應自行填載並請檢附貸款合約書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五、財產保險費:出租標的物的財產保險(如火險)繳費收據。



該局指出,上列費用必須以出租期間所發生並且已經繳納者始能核認,如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則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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