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目前兩岸往來及通婚頻繁,有


關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 親屬


的免稅額時所應檢附的證明文件,該局特別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


應檢具的證明文件:




(一)居民身 分證影本。




(二)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及受


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


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 養人關係、核發日期等


項目。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申報扶養大陸地區的子女、


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


生能力者,應檢具 的證明文件:




(一)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址、就讀學校名稱及期間等項目。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 大疾病就醫


療養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的證明:內容包括姓


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


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該 局進一步表示,前述證明文件係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


核發的公證書,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所得年度有關的公證


書後,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


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提供稽


徵機關核認;另外,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


地區人民者,申報書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 的填


寫方式,大陸地區人民如果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應填


寫該證號,如果沒有統一證號者,第1位填9,第2位至第7


位填寫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2 位,第8位至第


10位空白。(例如:西元1975527日 出生,應填寫為


9750527)請民眾多加配合,以便能順利申報並方便稽徵


機關據以核認。




(聯 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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