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目前兩岸往來及通婚頻繁,有
關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 親屬
的免稅額時所應檢附的證明文件,該局特別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
應檢具的證明文件:
(一)居民身 分證影本。
(二)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及受
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
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 養人關係、核發日期等
項目。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申報扶養大陸地區的子女、
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
生能力者,應檢具 的證明文件:
(一)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址、就讀學校名稱及期間等項目。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 大疾病就醫
療養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的證明:內容包括姓
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
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該 局進一步表示,前述證明文件係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
核發的公證書,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所得年度有關的公證
書後,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
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提供稽
徵機關核認;另外,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
地區人民者,申報書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 的填
寫方式,大陸地區人民如果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應填
寫該證號,如果沒有統一證號者,第1位填9,第2位至第7
位填寫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2 位,第8位至第
10位空白。(例如:西元1975年5月27日 出生,應填寫為
9750527)請民眾多加配合,以便能順利申報並方便稽徵
機關據以核認。
(聯 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