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商品、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

97年11月12日台財稅第09704548632號函發布。
依據97年9月16日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委員會議第1次會議結論辦理。


壹、為簡化營利事業災害損失暨商品、固定資產報廢勘查程序,以節省人力,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貳、作業單位:審查一科、各分局及稽徵所。


參、作業方式:


  • 一、災害損失報備:
    (一)於規定期限內報備案件:(即已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二條規
  • 定,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報備)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
  • 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 1.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
    • 面審核。
    • 2.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三百五十萬元以
    • 下者。
    • 3.須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 ●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火災損失者則免)
      •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
      •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者,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 (二)逾規定期限報備案件:除上年度已列入財產目錄之固定資產,可比照二、
  • (二)辦理外,應不予受理。
  • 二、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
  • (一)商品、原物料報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書面審核,免實地勘查。
    • 1.加工出口區內營利事業報廢不能變價或利用之商品、原物料、下腳、廢品等:
    • 依經濟部訂定『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辦理。
    • 2.營利事業放置加工出口區外保稅倉庫之進口商品、原物料:
      如已檢附經財政部關稅局勘查監毀後掣發之核准文件及包含品名、數量之報廢
    • 品明細表,予以書面審核。
    • 3.加工出口區外其他營利事業:
      每次申報金額在新台幣三百五十萬元以下,並已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
    • 等相關資料,經書面審核無異常者,通知營利事業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
    • 加註日期)予以結案。
  • (二)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報廢:
    營利事業未能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
  • 五條第十一款之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如報廢之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
  • 之使用年數已達耐用年限二分之一以上且報廢金額在三百五十萬元以下,經依
  • 固定資產報廢報告表研判,尚無實地勘查價值或需要者,得依檢附之毀棄前後
  • 照片(須加註日期),予以書面審核。
  • 三、其屬分支機構申請報備者,以個別分支機構為單位適用前二款規定,淮對顯有異
  • 常案件應加強抽查。

肆、審理單位:


一、不符合書面審核之案件,原則上,以受災地點所在地及商品原物料、固定資產及設備放(設)置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機關,實地勘查後再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二、符合書面審核之案件,若係向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則由該國稅局逕行核定。若係向災損發生或報廢標的物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則由受理機關將相關報備資料,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依本要點參之作業方式辦理。


伍、原採書 面審核之案件,經依相關資料或與歷年申報情形比較顯有異常者,仍得予以抽查並實地暸解,如發現有虛報不實之情形,除嗣後該營利事業連續三年有關災害損失或 商品原物料、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報備案件,均應予以實地勘查外,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並得簽列為查帳案件。


陸、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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