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主 題 | 申報綜所稅租賃所得相關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綜合所得稅已經開始辦理申報,常有民眾詢問個人租賃所得應如何申報及節稅,特予彙整說明如下: 一、租賃所得計算方式: 租賃所得應就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申報。至於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採下列方式計算,並擇較高者申報,以達節稅之目的: (一)舉證扣除租賃收入之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之利息等,申報時應檢附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 (二)不舉證必要的損耗及費用者:依財政部核定94年度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認列。 二、房屋及其所附著之土地分屬不同個人所有,該房屋連同土地一起出租房屋或土地之所有權人取得之租賃所得,均得減除上述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三、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設置基地臺,應屬房屋租賃所得,可適用上述房屋租賃所得的課稅規定。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租賃收入,應確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
![]() | |
主 題 | 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時限各有不同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依據之法律及時限各有不同,該局說明如下: 一、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二、提起訴願 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不服,得依訴願法規定,自復查決定書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非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30日內,繕具訴願書,敘明請求事項、事實、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經由復查決定之原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三、提起行政訴訟 納稅義務人對於訴願決定仍表不服者,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應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時如有應納稅額,就復查決定應納之本稅(行政救濟利息及罰鍰除外)已繳納半數稅款,或繳納半數稅款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之擔保者,將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至於未繳納前述之半數稅款,或未提供相當之擔保者,除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個人應納稅額在新臺幣75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150萬元以上者,將對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限制出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不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時,應依限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處分。 (聯絡人:法務科 連審核員 電話:23113711分機183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
![]() | |
主 題 | 以不實價格出售持有之未上市公司股票將受罰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以不實價格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公司股票,致短報未分配盈餘,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以罰鍰;而股票受讓人亦因短徵證券交易稅,除應賠繳稅款外,亦須處以鍰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出售持有股票,按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其證券交易所得雖停徵所得稅,但應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若該交易所得未計入盈餘分配而短報者,除就該短報之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所得稅外,並處所漏稅額1倍以下罰鍰。另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受讓證券人應履行代徵義務,若有短徵情形者,除責令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指出,甲公司於92年間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公司股票與個人,股票受讓個人卻以低於實際成交價之單價報繳證券交易稅。經深入調查涉案公司因短報股票成交單價,致未將證券交易所得1億2千萬元列入未分配盈餘之加項,短計92年度未分配盈餘,遂予以核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1千2百萬元,並就所漏稅額依法處罰;另股票受讓人因短報股票成交價,致短徵證券交易稅33萬元,亦通知賠繳稅款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之買受人,證券交易稅係向股票出賣人課徵,股票買受人應依上揭規定按實際成交價代徵及報繳證券交易稅,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
![]() | |
主 題 | 罰鍰之裁處期間,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行政罰法自95年2月5日施行後,有關違章漏稅案件罰鍰之裁處期間,由於稅捐稽徵法另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依違章情節分別為5年或7年。 該局指出,行政罰法乃關於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有關稅捐違章漏稅案件之裁罰期間,若稅捐稽徵法有特別規定者,仍應優先適用。故有關違章漏稅案件罰鍰之裁處期間,依行政罰法規定,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分別為5年或7年,不適用行政罰法有關裁處權時效之規定;另有關罰鍰裁處期間之起算,亦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2條之各款規定。至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經依行政罰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後,刑事部分如已為不起訴處分、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其裁處期間自各該處分或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行政罰法是普通法之性質,稅捐違章案件未經依刑事法律處罰者,有關罰鍰之裁處期間及起算日等規定,仍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不因行政罰法之施行而有所變更。 (聯絡人:法務科施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866)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
![]() | |
主 題 | 營業人以其產製之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應開立發票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上揭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應依規定補稅及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揭情事而因一時疏忽申報扣抵者,請儘速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屬之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則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予處罰。 (聯絡人:法務科 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4)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
![]() | |
主 題 | 軟體設計之微小改善,非屬符合之研究發展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研究發展,如僅為與業務活動有關之軟體設計微小改善,非屬符合稅捐優惠條件之研發活動,不應列入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發範圍。 該局指出,甲公司90年度列報研究發展支出,申請抵減稅額,該局以其研發活動未具研究發展性質,否准適用投資抵減。該公司主張其為提升專業服務之勞務品質,藉由作業系統之改善,減少錯誤或疏漏,所支出之研究發展費用應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改進提供勞務技術」之獎勵範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該公司主張之研究發展,應僅有「與業務活動有關之軟體設計的微小改善」,非屬符合稅捐優惠條件之研發活動,而判決駁回。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從事之研發活動,若僅為一般技術之微小改進,只能算是「現有產品的改良、測試、試作及更正」,未符「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所稱之「新產品研究」、「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改進」及「製程改善」,非屬研究與發展之?勵範圍,其相關費用不適用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應依上揭規定辦理,以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法務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76)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
![]() | |
主 題 | 營業稅採合併總繳者,請檢視有無短漏營業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依營業稅法規定按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可以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呼籲經合併總繳之營業人,應自我檢視總分支機構之銷售額有無合計錯誤,如因一時疏忽致有短漏報銷售額,或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等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規定免按短漏稅額處罰。 (聯絡人:審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
![]() | |
主 題 | 補教業者請配合調查作業,並先確認調查人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該局正辦理臺北市轄內私人設立之補習班、幼稚園及托兒所等補教業者春季班招生收入調查作業,本項作業為每年例行性的重點工作,主要在輔導相關業者誠實申報業務收入,並採普遍性函查兼採訪查之作業方式,以達簡化效率,歷年來在徵納雙方共同努力與配合之下,已有良好成效。 該局說明,所謂「函查」,是就往年查核對象、教育主管機關通報新立案之業者及熱心民眾提供之相關資訊加以彙整後,寄發予前揭業者空白業務狀況調查表,請其據實填報並寄還該局;而所謂「訪查」,是由該局依各該業者的經營模式,以往查核的經驗及填報的函查收入是否異常等因素綜合後,針對具有查核價值或必要的案件,指派二人(含)以上的人員攜帶該局辦理實地訪查之公文函件,赴該業者開班的地點,實地調查招生收入,實地調查前,該局人員會主動出示公文函件及稽查證,以表明身分及作業依據。 該局指出,最近在輔導某補習班填報本季業務收入時,經該補習班反映,於95年4月中旬即有自稱該局稅務員之不明人士,在未出具公文函件的情況下,數度前往該班清點學員人數,並調閱相關資料;惟依該局之前訪查進度尚未將該補習班列入訪查,遂向該補習班澄清,並提醒其就該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乙事,應儘速瞭解後,向治安單位報案,以維權益。 該局呼籲,補教業者接受業務狀況調查前,務必先行瞭解調查人員身分,以免受騙,業者如發現有假冒該局調查人員之不法行為,應儘速聯繫治安單位依法辦理。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檔案下載 | 新聞稿24.doc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版權所有,歡迎全篇轉寄
但請尊重智慧財產權,未經同意授權,請勿部分轉貼節錄。
臺北市中華路一段二號 電話:02-2311-3711 傳真:02-2389-1052

歡迎參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際網路資訊站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