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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可扣除各稅罰鍰及所營
營利事業之滯納金及滯(怠)報金等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申報綜
合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第2項規定計算營
利所得時,其所營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滯納金、短估
金、 滯報金、怠報金及應加計之利息暨因違反各種稅
法所處之罰鍰,如經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准自稽
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 君於97年度取自某文物陳列館雜項工
程款270萬元,涉嫌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除補徵營
業稅外並處營業稅罰鍰13萬5千元,另核定營利事業所得
稅5萬 元及加徵滯報金5千元,並歸課甲君當年度營利所
得27萬元,補徵綜合所得稅5萬6千餘元,並處罰鍰2萬8千
餘元,嗣甲君提示營所稅繳款書及營業稅罰鍰繳納 收
據,申請自核定之營利所得27萬元中扣除該營業稅罰鍰13
萬5千元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滯報金5千元,更正後營利所得
為13萬元,因漏報所得金額低於25萬 元,乃註銷原處罰
鍰元。
該局指出,獨資資本主於計算營利所得時,有上開情況
得檢具繳納收據,向稽徵機關申請自核定所得額中所
減除各稅罰鍰及所營事業之滯納金、短估金、滯報
金、怠報金暨依所得稅法規應加計之利息,以維護自
身權益。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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