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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05月11日(日報)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營業稅已繳納,為何仍遭催繳稅款?
(2)存款利息所得,請依規定誠實申報,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3)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之所得應如何申報?
(4)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功能
(5)網路申報試算表,不可移作申報書使用
(6)二維條碼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注意事項
(7)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增加晶片金融卡繳稅
(8)儘速將更正後扣(免)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其他重要訊息














* 本局新聞
主  題營業稅已繳納,為何仍遭催繳稅款?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於繳納營業稅時,因繳款書填寫不完整或資料不正確,導致已繳納之稅款無法順利完成歸戶銷號,而遭國稅局追繳稅款,徒增後續更正手續。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按期(月)就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向公庫繳納後,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手續;惟有部分營業人於遷移營業處所後改向新址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而繳款書營業地址仍填寫舊址,代收稅款行庫依舊址將稅款劃解至營業人舊址所轄稽徵機關,致已繳納稅款無法銷號,造成營業人虛欠稅款。
該局說明,經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稅款者,分支機構於繳納稅款時,繳款書應填寫「總機構」營業人名稱、住址、統一編號,若誤填為分支機構資料,亦將因稅款劃解錯誤,造成營業人有虛欠稅款情事。
該局籲請營業人於填寫營業稅繳款書時,應注意正確填寫「營業人名稱」、「住址」、「統一編號」及「金額」,以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徵收科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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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新聞
主  題存款利息所得,請依規定誠實申報,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利用他人或子女名義分散利息所得情事者,請儘速轉正,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誠實申報,不要心存僥倖意圖規避稅負。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自綜合所得總額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惟有納稅義務人利用分散所得方式來規避較高稅負,以不法之手段逃漏稅捐,除依規定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最近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1年度出售土地取得鉅額現金,欲將資金存入銀行?息,但因依上揭所得稅法規定,每一申報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全年以27萬元為限,為達到規避稅負之目的,遂將資金以甫成年子女2人名義定存2年,到期解約轉回以本人名義投資基金,該局遂就以子女名義分散之利息所得185萬餘元轉正,歸課補徵甲君92及9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人義務人應確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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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新聞
主  題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之所得應如何申報?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綜合所得稅已於95年5月1日起開始申報了,有許多民眾詢問夫妻所得是否一定要合併申報,以及可以分開申報之例外規定等,特予以彙整說明如下:
一、夫妻無論是否分居、分戶設籍、採聯合或分別財產制,依所得稅法規定,原則上應合併申報。
二、夫妻如因感情問題分居,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則應在申報書配偶欄確實填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於人工填寫申報書右上角或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基本資料頁下方備註欄註記「已分居」,以避免造成分開申報遭以違章處罰。又此類案件經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分別核發稅單者,稽徵機關會將兩份申報書合併後計算全部的應納稅額,再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已扣繳、自繳稅款及可扣扺稅額後,分別發單補〈退〉稅。
三、夫妻得分開申報之例外情況如下:
〈一〉所得當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
〈二〉夫或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申報扶養。
〈三〉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扶養子女之配偶可以單獨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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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新聞
主  題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功能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電子化政策,擴大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含網路與二維條碼)申報繳稅系統,除比照往年提供離線版申報程式供Windows作業環境之納稅義務人使用外,採跨平台及Web Base架構新增線上申報程式,讓使用不同平台之納稅義務人都可以使用便利快捷的線上申報服務。  
該局說明,線上申報程式為連線Web版,基於資料安全性考量,須下載安裝Java Plug-ins元件,其作業環境僅適用於Mac蘋果電腦及Linux環境。適用對象限以納稅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為網路申報通行碼之納稅義務人,並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或信用卡繳稅者;惟無法查詢下載稅籍及所得資料參考。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使用微軟Windows作業環境者,請下載安裝『離線版』申報程式辦理網路申報。或向國稅局索取免費提供之申報軟體光碟片安裝申報程式,於95年5月1日至6月1日(5月31日適逢端午民俗節日,順延一日)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網路申報,如屬退稅案件,將列為第一批退稅作業,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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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網路申報試算表,不可移作申報書使用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部分納稅義務人誤將「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系統試算表」當作申報書,郵寄國稅局辦理申報。由於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提供之試算表資料,係供納稅義務人檢核之用,不得替代人工申報書或二維條碼申報書辦理申報。
該局指出,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提供之『列印試算表』功能,係在提供採用網路申報者上傳前,對各項申報資料(含申報書及附件)內容,作檢核之用。納稅義務人已完成上傳申報者,僅須於95年6月12日(6月10日適逢假日順延)前將應行檢送之各項文件、單據申報表清單及其他證明文件、單據,逕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遞送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即可,毋須檢送試算表。如尚未完成上傳申報者,請按申報系統操作步驟,依序完成網路報稅程序,並列印申報收執聯(由報稅主機自動配賦檔案編號及申報時間)作為申報憑據。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依上揭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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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二維條碼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注意事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5年5月1 日開始受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收到無法掃瞄之二維條碼申報書,因此提醒以二維條碼申報之納稅義務人注意下列規定:
一、檢查二維條碼申報書之表頭年度是否為「94」年度,非以94年度申報程式列印之申報書,不予受理。
二、二維條碼申報書經列印後,不得塗改。如申報資料有誤,應先修改申報檔案內容後,重新列印申報書辦理申報,以免二維條碼內容與申報書不一致。
三、請以「雷射印表機」列印二維條碼申報書,毋以「噴墨印表機」或「點陣式印表機」列印,並應避免申報書之條碼有缺漏、污損、模糊不清、扭曲變形等情況。如因印表機列印申報書之條碼模糊不清或油墨暈散、不均勻時,請將申報檔案存於磁片中,再攜帶磁片至就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列印申報書,以利稽徵機關掃瞄、收件作業。
四、利用存款帳戶轉帳【委託取款】繳納稅款者,應檢視申報書之繳(退)稅欄處有無鍵入正確之資料,並於二維條碼申報書之「存款戶印鑑章」欄加蓋存款戶之印鑑章。
五、採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者,申報時應檢附交易明細表。
六、採信用卡繳稅者,應將「授權號碼」鍵入申報軟體以完成繳稅。
該局呼籲以二維條碼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納稅人義務
人注意上揭規定,或利用省時、安全又方便之網路申報,俾如期
順利完成申報手續。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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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增加晶片金融卡繳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本(9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自行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依申報方式,除可採用現金、支票、自動櫃員機、電子錢包及信用卡繳納外,今年起網路報稅者又增加一種繳納方式,只要備有晶片卡讀卡機,就可用晶片金融卡繳稅,便利又安全。
該局說明,有關晶片金融卡繳稅方式,為納稅義務人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離線版(即非Linux及Mac使用之線上申報程式 )」程式辦理網際網路申報,於網路申報試算完成,上傳申報資料,經審核無誤後,即可進行線上繳稅,利用讀卡機讀取晶片金融卡後輸入密碼,依指示操作;轉帳繳稅採即時扣款,且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之晶片金融卡為限,惟本項繳稅方式須自行負擔手續費(每筆10元),繳稅成功,可列印交易紀錄明細表,由納稅義務人收存。
該局呼籲,目前安全性高的晶片金融卡越來越普及,請納稅義務人除儘早申報外,並多利用新增之晶片金融卡即時轉帳繳稅,不必攜帶現金奔波前往代收稅款處繳稅,且可避免5月底申報人潮擁擠之苦,另錢財亦不必露白,省時、安全又便利。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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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儘速將更正後扣(免)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申報之94年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之內容若有錯誤,侈如未將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自給付總額中扣除者,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並將更正後扣(免)繳憑單填發給所得人,以利納稅義務人如期依正確之薪資所得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依財政部規定,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惟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係於94年7月1日開始施行,施行初期,仍有不少扣繳義務人不諳規定,未按正確金額填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致使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產生困擾。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確實將正確之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以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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