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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外國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到民眾洽詢配偶如果是外國籍,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否須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及可否申報其免稅額等相關問題,該局特彙整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與其外國籍配偶,如均屬我國境內居住者,則他們的各類所得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亦可列報免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為境內居住者,而其外國籍配偶非屬我國境內居住者,則該配偶取得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課稅: (一)與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並得減除相關之免稅額、 扣除額。 (二)不與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且不得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該外國籍配偶取得屬所得稅法規定應該辦理扣繳的各項所得〈如: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等〉,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就源扣繳;如有非屬扣繳類目的所得〈如:財產交易所得、其他所得等〉,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惟若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選擇此方法課徵所得稅者,該項所得不再併入納稅義務人本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確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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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申報綜合所得稅夫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問題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開始了,有許多的民眾詢問,夫妻合併申報應該以誰為納稅義務人,以及夫妻薪資所得如何分開計稅較能節稅的問題,特予以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法規定,夫妻所得應合併申報,並由夫或妻選擇其中一人為納稅義務人,而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如須變更,應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以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為例,申請變更期限為95年11月底前。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合於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納稅,並得就其「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二、至於夫妻都有薪資所得,應以誰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為最有利,民眾可至財政部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及大型入口網下載,或洽各區局索取光碟片安裝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系統,利用網路申報軟體或二維條碼試算軟體,自動計算選擇最有利之計算方式;或利用結算申報書稅額計算欄位先行試算最有利之計算方式,俾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確依稅法相關規定,於申報期限內(即 日起至95年6月1日止)辦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多利用網路申報,省時、安全又方便。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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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因提前終止租約取得之違約金非屬租賃收入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出租人取自承租人因提前終止租約所給付之損失補償,屬其他所得,不得列報為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出租人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取得提前解約之賠償,係屬違約金性質,與所得稅法規定財產出租供承租人使用之租金所得性質不同,應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 該局指出,某納稅義務人辦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取自某公司因提前終止租約所給付之損失補償金申報為租賃收入,並減除43%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經該局以該筆所得非屬租賃所得性質,而依該承租公司開立之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就申報差額部分予以補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對所取得之所得類別有疑義,應向所在地的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確實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避免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並處罰。 (聯絡人:法務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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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網路報稅好處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電子化政策,加強為民服務,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該局及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於各主要申報據點,均設置電腦及網路設備,並指派專人指導、協助民眾上網申報所得稅。 該局指出,網路報稅有下列優點,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一、自95年5月1日凌晨起至6月1日午夜12時止(5月31日適逢端午民俗節日順延),全天24小時均可上傳申報資料,不受辦公時間的限制。 二、免出門、免辛苦排隊,即可輕鬆完成申報,不受空間限制。 三、網路報稅系統自動以最有利的計稅方式,幫納稅義務人計算應納稅額,正確又便利。 四、於申報截止前,隨時可重新上傳更正申報資料,更正手續簡便。惟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為通行碼辦理申報者,同一日內傳輸資料次數以3次為限。 五、使用自然人憑證IC卡或財政部審核通過的19家金融憑證透過網路報稅,可直接下載當年度之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所得及稅籍資料,作為申報之參考,免逐筆登錄申報戶所得及稅籍資料,省時又省力。 惟納稅義務人本人之電子報稅憑證,僅能下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當年度所得及稅籍資料(不含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如律師、會計師、醫師等】、逾期申報、更正資料及其他非扣繳所得資料),如有申報其他受扶養親屬,需另以該受扶養親屬之電子報稅憑證下載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其所得資料。 六、網路申報的退稅案件列為第1批退稅,預計7月底前完成退稅作業,快速又安全。 七、設籍臺北市的納稅義務人採用網路報稅者,還可以參加該局舉辦的抽獎活動,獎項為壹仟元至壹萬元不等之百貨公司提貨券。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尚未申請取得電子報稅憑證,仍可選擇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加9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戶號」的登入方式,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 ://tax.nat.gov.tw)傳輸申報資料,即可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既方便又安全。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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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有關未分配盈餘申報「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9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已於95年5月1日開始辦理。有關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加減項目之「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第16頁第21項次),已列舉出16項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營利事業若有其他未經列舉之財政部新頒核准項目,可填列於該申報書第17頁項次21新增之第17項「其他」欄位。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令釋規定,人身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保險法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限制其將收回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作盈餘分配者,其自當年度盈餘加以限制部分,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屬人身保險業之營利事業分配93年度盈餘,如有符合前揭得自未分配盈餘減除之項目,得填列於9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第16頁第21項次暨第17頁項次21之第17項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93年度未分配盈餘適用所得稅法「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規定者,僅限以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填報,並應注意前揭之相關規定,以免造成短漏報違章情事而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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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綜合所得稅申報符合列為第一批退稅條件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以網路申報或於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以人工、二維條碼申報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將列為第1批退稅作業;採直撥退稅者,訂於7月31日將退稅款劃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則於7月31日之後陸續寄發退稅憑單。 該局說明,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係採分批次作業,第1批退稅日期為95年7月31日,第2批為95年10月31日,第3批為96年2月27日。列為第1批退稅案件是採網路申報,或於5月10日前以人工、二維條碼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完成申報的案件。其餘5月11日以後之人工、二維條碼申報退稅案件,以及雖於5月10日前申報,但未持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而是由其他國稅局跨區代收者,列為第2批退稅。第3批退稅案件則是申報有自繳稅款,惟經交查核定後有退稅款之案件。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利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除了省時、方便、安全之外,又可列為第1批退稅案件。若採人工及二維條碼申報書的納稅義務人,亦請於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完成申報,並選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將可於7月31日收到退稅款。 (聯絡人:服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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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加印單張財政部所屬各國稅局地址及聯絡電話一覽表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了簡化稽徵作業,本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採五區國稅局統一格式,因此, 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已刪除各國稅局暨其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之電話地址等資料,而另加印單張「財政部所屬各國稅局暨其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一覽表」,供納稅義務人參考運用。 該局說明,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已於95年4月上旬郵寄納稅人,郵寄對象為上年度採人工申報且設籍臺北市的納稅人;郵寄的書表包括:申報書、說明書、自繳稅額繳款書、繳稅取款委託書、參與系統媒體轉帳作業之金融機構一覽表、財政部所屬各國稅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一覽表暨網路結算申報簡介等6種文件。 該局特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書因格式統一,已無各國稅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民眾領取空白申報書時,請記得一併索取各國稅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一覽表;如有納稅疑義,請依該一覽表逕向戶籍所在地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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