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05月12日(日報)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營業稅三角貿易,申報營業稅之規定
(2)申報綜所稅,應依扣繳憑單之所得總額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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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新聞
主  題營業稅三角貿易,申報營業稅之規定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貨物以不經通關程序進口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或委由第三國供應商逕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即一般所稱「三角貿易」,因營業人列帳方式不同,營業稅申報方式即有不同。
該局說明,營業人從事外銷貨物及勞務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適用零稅率。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收付價款差額為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得適用零稅率;如果是由營業人與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的買賣合約,而且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者,因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則不屬於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惟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從事進出口貿易者,應按交易型態及列帳方式,依營業稅法、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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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新聞
主  題申報綜所稅,應依扣繳憑單之所得總額填報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應依扣繳憑單上所載之所得給付總額填寫申報。
  該局指出,常發現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依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之「給付淨額」填報,形成短報所得情事。
該局說明,扣繳憑單上之扣繳稅款係扣繳單位於給付所得時先行代扣之稅款,仍屬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得於申報所得稅時扣抵應納稅額;是以,納稅義務人如僅以所得給付淨額申報,復以該扣繳稅款抵繳應納稅款,致短報所得,除應予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扣繳憑單上之「給付總額」填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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