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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05月17日(日報)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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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之課稅及申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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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新聞
主  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之課稅及申報規定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本(95)年1月份申報94年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將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自願提繳6%以下之退休金自給付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依上開規定得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在填報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亦免列入薪資「給付總額」申報。扣繳義務人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俾勞工依更正後之正確金額辦理所得稅申報。
該局指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雇主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應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另以其他書面方式通知勞工;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亦應一併註明,年終時應另掣發收據。扣繳義務人如未及於95年6月1日前完成更正手續,填發更正後之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者,勞工可自行依上開單據上所列之自提金額自薪資所得給付總額中扣除後辦理所得稅申報。惟扣繳義務人仍應依規定辦理更正扣(免)繳憑單。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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