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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05月18日(日報)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公司低利借款,轉貸利息支出之認列
(2)不動產登記子女所有,應申報繳納贈與稅
(3)採用網路申報所得稅,僅能更正無法註銷
(4)網路申報營所稅應注意事項
(5)進口貨物退運出口,申請退還海關代徵營業稅規定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其他重要訊息














* 本局新聞
主  題公司低利借款,轉貸利息支出之認列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該局指出,在查核甲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申報銀行借款利息支出約2億元,惟其代收代付款項中代墊子公司營運支出約1億2千萬元,其他應收款中代墊子公司籌備處營運資金約1億5千萬元,卻未收取利息,遂依前揭規定,按加權平均借款利率計算利息計400餘萬元,自當年度利息支出中減除,核定補稅約1百餘萬元。惟該未予認定之利息支出,確有支付事實,並取具合法憑證,則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之情事,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稽核科 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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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新聞
主  題不動產登記子女所有,應申報繳納贈與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債務人以相當之不動產抵償債務,該項對價關係之給付,未涉及贈與情事,惟債權人若無償將該抵償債務之不動產登記予其子女名下,則涉及贈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所稱「財產」,係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又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甲君年紀輕即持有鉅額財產,經查其係以父母每年贈與100萬元之資金買賣股票累積鉅額之投資,惟其父於數年前,曾借款1,200萬元予朋友乙君,94年11月初,乙君因無力清償債務,乃以其名下房地抵償該債務,並依甲父之指示,直接過戶登記甲君名下,經該局深入調查,發現係屬無償贈與,即通知甲父於10日內申報贈與稅,依該房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核定贈與金額952萬餘元,加計當年度之現金贈與100萬元,補徵贈與稅158萬餘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將財產無償移轉他人,即屬贈與行為,應誠實申報,依法繳納贈與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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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新聞
主  題採用網路申報所得稅,僅能更正無法註銷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一經上傳成功,於申報期間可透過網路更正申報資料,惟無法上網註銷,且無法更改申報時戶籍地址中之縣(市)、鄉鎮、區里鄰等欄位,是請納稅義務人於上傳申報前,先行檢查戶籍地址是否正確。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向其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如以電子報稅憑證下載當(94)年度所得及稅籍資料,或以稽徵機關提供之所得資料磁片匯入所得及稅籍資料,申報系統會直接帶出憑證持有人,或查調所得資料申請人94年12月31日之戶籍地址【由戶政單位提供】,納稅義務人如有遷移地址,而漏未更改者,則上傳申報成功後,系統將不允許修改「申報時戶籍地」中之縣(市)、鄉鎮、區里鄰等欄位。又納稅義務人如另以配偶當納稅義務人重新上傳申報,即變成2件申報案件,且無法上網註銷其中1筆申報資料,而須以人工申請方式辦理註銷。
該局籲請民眾採用網路申報,如有相關操作疑義,可參考申報頁面左下角說明(F1),如有戶籍地址申報錯誤或夫妻重複申報者,請填具更正註銷申請書,併同應檢附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相關證明文件,於95年6月12日(6月10日適逢例假日,順延)前逕寄(送)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更正註銷事宜。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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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新聞
主  題網路申報營所稅應注意事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9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95年6月1日(5月31日適逢端午民俗節假日,順延一日)截止受理,請採用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及受託申報之會計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注意,除應於95年6月1日午夜12時前,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申報外,尚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報單位將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後,請務必自行列印由報稅主機自動配賦收件編號及電子收件章之「收件回執聯」,作為申報憑據。
二、營利事業於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95年6月30日前,將已配賦收件編號及電子收件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請依順序裝訂)及相關附件(如係會計師簽證案件,尚需檢附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寄(送)交所轄分局、稽徵所。事務所代理申報之臺北市轄區案件,可跨轄區送交上述資料;惟須另按營利事業所轄分局、稽徵所別填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4聯,一併送件。
三、網路申報案件須繳納自繳稅款者,如採親赴銀行繳款,應檢送自繳稅款繳款書證明聯。採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款者,應檢送自動付款機交易明細表。採線上繳稅(晶片金融卡或電子錢包)者,應先向往來銀行取得晶片金融卡及晶片卡密碼或電子交易憑證,並依網路繳稅作業規定,進行線上繳稅作業。
四、營利事業網路申報後,若於6月1日前發現申報資料有誤,需申請更正時,亦應經由網路辦理更正;更正方式僅需重新上傳正確之申報資料,即可完成更正程序。如逾6月1日且未逾6月30日更正者,得比照媒體申報更正作業方式辦理。惟如逾6月30日,則需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並以書面申請更正。
該局提醒採取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受託申報之會計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注意,採用網路申報案件,於「上傳申報成功」訊息出現後,如因申報案件較多,不便即時列印「收件回執聯」,請務必透過「預覽列印」確認收件回執聯內容無誤,並保存上傳申報成功之相關檔案,以利事後補列印相關書表,避免因操作疏失,未完成申報程序而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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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新聞
主  題進口貨物退運出口,申請退還海關代徵營業稅規定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詢問,進口貨物於繳納海關代徵進口貨物營業稅捐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其原繳納進口營業稅應如何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一般稅額計算規定計算稅額且「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者,在進口貨物完納進口營業稅並經海關放行後,如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持憑海關核發進口稅費繳納證,於每期(月)申報營業稅時,直接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其他身分營業人,例如專營、兼營免稅或特種銷售額之營業人,因進項稅額並非全數可扣抵銷項稅額,應向原進口地之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果取得海關退還溢繳進口貨物營業稅,而且原稅費繳納證已經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依各關稅局寄發之「普通退稅通知書」所載退稅日期為營業稅報繳期(月)別,主動填寫「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申報進項稅額之扣減項目,如漏未申報,一經查獲,即依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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