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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網路申報營所稅應注意事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9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95年6月1日(5月31日適逢端午民俗節假日,順延一日)截止受理,請採用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及受託申報之會計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注意,除應於95年6月1日午夜12時前,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申報外,尚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報單位將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後,請務必自行列印由報稅主機自動配賦收件編號及電子收件章之「收件回執聯」,作為申報憑據。 二、營利事業於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95年6月30日前,將已配賦收件編號及電子收件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請依順序裝訂)及相關附件(如係會計師簽證案件,尚需檢附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寄(送)交所轄分局、稽徵所。事務所代理申報之臺北市轄區案件,可跨轄區送交上述資料;惟須另按營利事業所轄分局、稽徵所別填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4聯,一併送件。 三、網路申報案件須繳納自繳稅款者,如採親赴銀行繳款,應檢送自繳稅款繳款書證明聯。採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款者,應檢送自動付款機交易明細表。採線上繳稅(晶片金融卡或電子錢包)者,應先向往來銀行取得晶片金融卡及晶片卡密碼或電子交易憑證,並依網路繳稅作業規定,進行線上繳稅作業。 四、營利事業網路申報後,若於6月1日前發現申報資料有誤,需申請更正時,亦應經由網路辦理更正;更正方式僅需重新上傳正確之申報資料,即可完成更正程序。如逾6月1日且未逾6月30日更正者,得比照媒體申報更正作業方式辦理。惟如逾6月30日,則需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並以書面申請更正。 該局提醒採取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受託申報之會計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注意,採用網路申報案件,於「上傳申報成功」訊息出現後,如因申報案件較多,不便即時列印「收件回執聯」,請務必透過「預覽列印」確認收件回執聯內容無誤,並保存上傳申報成功之相關檔案,以利事後補列印相關書表,避免因操作疏失,未完成申報程序而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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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進口貨物退運出口,申請退還海關代徵營業稅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詢問,進口貨物於繳納海關代徵進口貨物營業稅捐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其原繳納進口營業稅應如何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一般稅額計算規定計算稅額且「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者,在進口貨物完納進口營業稅並經海關放行後,如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持憑海關核發進口稅費繳納證,於每期(月)申報營業稅時,直接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其他身分營業人,例如專營、兼營免稅或特種銷售額之營業人,因進項稅額並非全數可扣抵銷項稅額,應向原進口地之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果取得海關退還溢繳進口貨物營業稅,而且原稅費繳納證已經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依各關稅局寄發之「普通退稅通知書」所載退稅日期為營業稅報繳期(月)別,主動填寫「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申報進項稅額之扣減項目,如漏未申報,一經查獲,即依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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