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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定期存單之利息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領取郵局定期存款利息的民眾,請注意!該定期存單之利息所得並非免稅所得,須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歷年審核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每年仍有不少民眾漏報取自郵局定期存單之利息所得,遭補稅並受罰。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民眾誤以為只要是郵局給付之利息都屬於免稅所得,惟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個人於郵局開立存簿儲金帳戶,存款本金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按活期儲金利率給付利息, 此部分利息屬於免稅所得,但存款本金超過100萬元以上部分,郵局不給付利息;另外,若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郵局,經按定期存款利率給付之利息,則屬於應稅 利息所得,郵局須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民眾亦須按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請民眾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
聯絡人:信義分局劉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100)
發布單位:信義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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