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民國96年07月11日(日報)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報繳營業稅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其他重要訊息
本局新聞
主  題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報繳營業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級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及購買國外勞務時,都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該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 及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 勞務者。所以政府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時,即屬前揭規定的營業人,應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考量政府機關發生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屬 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如予以課稅僅為公庫同數額之進出,乃予以免徵營業稅;如係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收入於年度結束有盈餘時始就盈餘解繳公庫,因其 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不發生公庫同數額進出之情事,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此為財政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所明釋。
該局舉例說明:
1.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代價,列入單位預算,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者:
某公務運輸單位,工程下腳料變賣收入,未依營業稅法等規定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補稅處罰。
2.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代價,列入附屬單位預算者:
某政府單位出租公有非公用土地,收取租金收入,未依營業稅法等規定報繳營業稅,經人檢舉,稽徵機關予以補稅處罰。
3.購買國外勞務者:
某研究機構給付國外資訊服務勞務報酬,未依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業稅,經自行檢視發現後,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各級政府機關(含地方政府)會計部門應自行檢視有無未依法報繳營業稅情形,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避免被查獲補稅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版權所有,歡迎全篇轉寄
但請尊重智慧財產權,未經同意授權,請勿部分轉貼節錄。
臺北市中華路一段二號 電話:02-2311-3711 傳真:02-2389-1052
歡迎參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際網路資訊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佘方芳 的頭像
    佘方芳

    fangfan490831的部落格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