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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該局指出,按財政部949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人A君薪資總額100萬,自願提繳退休金5萬元,並取得公司開立該年度薪資所得給付總額為95萬元之扣繳憑單。則納稅人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自願提繳退休金5萬元免計入薪資所得,A君應以95萬元申報薪資所得。




該局籲請納稅人及扣繳單位注意稅法相關規定,若扣繳單位所開立之扣免繳憑單給付總額未扣除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部分,如上例中誤將納稅人該年度薪資所得給付總額計為100萬元,則應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更正申請,以維護納稅人權益。




(聯絡人:信義分局郭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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