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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 |
核釋員工認購公司法第267條規定現金增資保留股份之 課稅規定 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員工依 認股計畫認購公司新發行股票者,可處分日標的股票 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可處分年度員 工之所得額,由公司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 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依法課徵員工所 得稅。員工認購價格超過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 者,其所得以0計算。 二、 所稱「可處分日」,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 者,為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股票非採帳簿劃撥方 式配發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 但配發股票前先行交付新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 者,為證書或憑證撥入集保帳戶之日或交付日;公司 依公司法第267條第6項規定限制員工認購之股票於一 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為該一定期間屆滿之翌日,該 一定期間之起算日,依經濟部95年2月13日經商字第 09500512990號函規定為增資基準日,即股款收足日。 三、 所 稱「時價」,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 者,為可處分日之收盤價,可處分日無交易價格者, 為可處分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其屬興 櫃股票、未上市或 未上櫃之公開發行股票及非公開發 行股票者,為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 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務報告者,以可處分日公司 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估定之。
部 長 李述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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