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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97710
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

核釋員工認購公司法267條規定現金增資保留股份之


課稅規定




一、 自9711日起,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


公司法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員工依


認股計畫認購公司新發行股票者,可處分日標的股票


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14


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可處分年度員


工之所得額,由公司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


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依法課徵員工所


得稅。員工認購價格超過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


者,其所得以0計算。




二、 所稱「可處分日」,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


者,為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股票非採帳簿劃撥方


式配發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


但配發股票前先行交付新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


者,為證書或憑證撥入集保帳戶之日或交付日;公司


公司法267條第6項規定限制員工認購之股票於一


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為該一定期間屆滿之翌日,該


一定期間之起算日,依經濟部95213日經商字第


09500512990號函規定為增資基準日,即股款收足日。






三、 所 稱「時價」,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


者,為可處分日之收盤價,可處分日無交易價格者,


為可處分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其屬興


櫃股票、未上市或 未上櫃之公開發行股票及非公開發


行股票者,為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


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務報告者,以可處分日公司


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估定之。



部  長 李述德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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