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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
《賦稅》2006/11/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說明,營業人開立發票過程中常因一時疏忽致金額計算錯誤,或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書寫錯誤,僅將錯誤的地方塗改更正後再蓋用負責人印章,即交付使用。實際上這種作法已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一經查獲,營業人將因而受罰。
該 局指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 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另財政部亦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除涉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 新臺幣15,000元。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於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作廢重開,以免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500)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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