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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稅額較小者,其未納暫繳稅額之滯納金及利息仍要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辦理暫繳,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所核定之暫繳稅款及加計之1個月利息,延至當年度結算申報核定 後尚未繳納者,如結算申報核定無應納稅額,或核定之全年應納稅額小於核定之暫繳稅額時,對於該項核定暫繳稅額所應加徵之滯納金及利息,仍會發單補徵。
該局 說明,甲公司100年度暫繳稅額未依規定繳納,經稽徵機關核定暫繳稅額為30,080元並加計1個月利息34元,且至當年度結算申報核定後仍未繳納並產生 滯納金4,512元,雖然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無應納稅額,但上開加計1個月利息34元及滯納金4,512元仍應補徵。
該局特別提醒 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雖經核定無應納稅額,或核定之應納稅額小於核定之暫繳稅額,惟其因滯納而由稽徵機關依法核定之暫繳稅款和加計利息之行為,並不因之而消滅,該項針對滯納行為所加徵之滯納金和利息,仍應依法予以徵收。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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