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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同業公會之會費及教育訓練費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扣繳單位詢問,給付所屬同業公會之會費及教育訓練費用,應否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該 局說明,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另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同業公會及人民團體依法收取之會費,係為維持會務正常運作之用,且如僅有會費捐贈及基金存款利息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又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所收取之收入,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可免徵營業稅並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惟仍屬銷售教育勞務收入性質,尚無「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 定之適用。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自10011日起,於給付教育訓練費用時,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分 類: 賦稅
更新日期: 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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