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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應依規定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0年6月1日起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特種勞務,應依規定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之營業人,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 (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於銷售時應 按銷售價格課徵10%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例如甲育樂股 份有限公司銷售入會權利與A,其銷售價格為120萬元 (含營業稅),依法應繳納12萬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發布單位:審查三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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