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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海外派遣人員薪資,須證明與業務有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尚無須派遣長期駐外人員從事售後服務,若因特殊情形確有派遣長期駐外人員從事售後服務必要者,所列報的薪資費用,除應注意取得合法支付憑證外,還須證明與業務有關。



該局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其薪資費用項下列報長駐大陸地區人員之薪資支出700餘萬元,雖已取得薪資印領清冊,並依規定扣 繳,亦說明派遣人員係因應該地區快速成長之售後服務工作所設置,為該公司憑藉良好的售後服務穩固銷售業績所必要,不過,經該局審視所提供資料,其中300 多萬元並無法證明確實與其經營業務有關,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仍應注意是否與業務有關。



(聯絡人:松山分局劉審核員;電話27183606分機301



發布單位:松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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