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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繳退休金之課稅及申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提繳退休金,扣繳義務人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之


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規定得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列入員


工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計算。依


上開規定得 扣除之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係以「月提繳


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按員工自願提繳比率


計算之;其扣除金額,以該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上


15萬元 之6﹪為限【個人如受僱於2個以上雇主,


每月提繳工資合計超過15萬元者,得自當年度綜


合所得總額扣除金額以108,000元為上限(15萬元


×6%×12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張三100年度每月薪資70,000(全年度薪資為70,000×12840,000),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其月提繳工資 為72,800元,假設其自願提繳比率為6%,則張三每月提繳之退休金為4,368元,扣繳稅款為(70,000元-4,368)×5%3,281 元。因此,張三100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應為(70,000元-4,368)×12787,584元,扣繳稅款為3,281 ×1239,372元。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由勞工保險局發給之退休金,應由該局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並請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審查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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