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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妥善保存損失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颱風季節來臨,邇來各地區因強風、豪雨成災頻傳。個人因不可抗力之災害,如


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


其災害損失經稽徵機關認定後,除受有保險賠償或


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外,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


於申報該年 度綜合所得稅採用列舉扣除時,可自


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981118日修正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2項規定,災害損失之扣除,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另為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特增訂第3項規定,如納稅義務人未 依第2項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 為維護自身權益,應妥善保存損失證明文件,如照片、警察機關或村、里長證明文件等,受損財產如有送修者,應記得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稽徵機關憑以核實認 定。另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 )→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下載空白書表及填表範例。


如有任何不盡明瞭的地方,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按服務代碼6,轉接發 生災害損失如何申請稅捐減免之語音服務,或按服務代碼8,轉接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信義分局郭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分 類: 賦稅
更新日期: 20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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