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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期間如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是以,營業人停業期間如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常有營業人已辦理停業,但因認知錯誤或一時疏忽,在停業期間出售貨物或資產卻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發函調查後,營業人才表示因不知停業期間仍可申購發票,致有漏開發票之情事,並非故意逃漏稅。



該局查核甲公司於停業期間仍以信用卡請款方式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予以補徵營業稅及處罰,甲公司主張因一時疏忽致短漏開統一發票,請審酌免處罰鍰,惟該局審酌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之違章事證明確,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停業期間,或已申請註銷,如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應至所轄稽徵機關申購發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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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法務一科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3)


發布單位:法務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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