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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有應退之稅捐時,稅捐稽徵機關會先抵繳其未繳清之欠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寄發抵繳證明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該局於辦理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案件時,發現甲君有積欠往年度稅捐,雖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分署執行,且辦理分期繳納,但該筆稅款仍未繳清,該局爰依前揭規定,就其應退稅款先行抵繳積欠之稅捐,於抵繳後尚有應退稅款,始予退還甲君。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稅捐繳款書時,應儘速繳納,以避免發生積欠稅捐之情事,除可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亦可免除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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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內湖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621)


發布單位:內湖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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