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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依屬性開立不同種類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藥商對於買受人為藥局時,因藥局具有執行業務者及營業人之雙重身份,而無法判斷應開立何種統一發票滋生疑義,財政部遂於10154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0540820號令釋,藥商銷售藥品


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


務之進貨,藥商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


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倘兼營成藥、指示用藥及其他貨物銷售,同時具有執行業務者及營業人身分,除編配扣繳單 位統一編號外,尚須辦理營業登記。藥局收入中,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提供藥品調劑、供應之專業性勞務部分, 則核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綜合所得稅,尚不因其辦理營業登記而否定其主持藥師、藥劑生執行業務者身份。




依 據財政部87618日台財稅第871947546號函規定,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指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 品供應之收入。另依藥事法第8條第2項、第50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 醫師處方藥品,須由醫師處方或限由醫師使用;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準此,藥局購買醫師處方藥品,應係為執行藥品調劑、供應等 專業性業務而為之進貨,依規定不得逕自零售,藥商銷售該類藥品予藥局,應可認屬係銷售貨物與非營業人身分之執行業務者,得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至成藥、指 示用藥或其他貨物部分,藥局銷售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其購入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應係屬其銷售貨物之進項,就藥商而言,則屬銷售貨物 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藥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得扣抵其銷項稅額。




此外,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規定,藥品之標籤、仿單、包裝應符合藥事法第75條規定,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事項刊載,藥品類別亦為其中一項,且為查驗登記事項之一,是以,藥商銷售藥品予藥局,可依上開所敘區分藥品類別。




最後該局呼籲,藥商應依上開財政部10154日令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藥局,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毛珮荃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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