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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人取得公司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嗣於年度中因身分別變更,應如何辦理申報 |
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現行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101年度為20%)扣繳所得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如係分配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給付時則不須辦理 扣繳,但應於規定的期限內填報股利憑單,其股利憑單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可以扣抵應納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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