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國民之遺產稅,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之適用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 死亡時不論有無遺有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 女),均無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 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445萬元及直系血親卑親 屬每人45萬元。 該局說明,經常居住我國境外是指不符合下列2種情形之 一者: 1.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 戶籍登記。 2.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 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 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被繼承人屬 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第2項前段規定,無 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的適 用。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於99年間死亡,由乙君等7人共 同繼承,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列報被繼承人配偶扣除 額445萬元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270萬元 (45萬元×6 人)。該局查得甲君91年間出境, 93年2月入境,同年5 月出境, 95年11月入境,同年12月出境後,直到99年死 亡時都沒有再入境,前後長達3年多居住在我國境外,以 致於被設籍地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 定, 以其出境達2年以上,逕為遷出登記。甲君死亡前2年內 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 依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剔除配偶及直系血 親卑親 屬扣除額715萬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被繼承人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 人,才可以享有被繼承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的減除,納稅人要特別留意入出境時間,以保障自身權 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何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903) 發布單位:法務二科 |
- Aug 19 Sun 2012 15:55
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國民之遺產稅,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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