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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基準日在97/1/1以後,且採購買法之會計處理規定

《賦稅》2008/8/1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合併基準日在9711日 以


後,且採購買法之會計處理,合併存續公司取得消 滅公司之


固定資產,經依公平價值入帳,並取具評價報告、合併契約


及股東會決議等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合併存


續公司得以該價格為入帳基準,並依 規定提列折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5條規定,營利事業在解散、廢


止、合併或轉讓時,其資產之估價,以時價或實際成交之價


格為標準。是營 利事業辦理合併時,其資產之估價,應依前


揭規定辦理。惟固定資產(土地及建築物除外)、無形資


產、遞耗資產等時價無從查考者,依財政部9714日 台財


稅字第09604558950號函釋規定,其合併基準日在9711


以後者,以採購買法之會計處理,合併存續公司取得消滅公


司之固定資產,經依公平價 值入帳,並取具評價報告、合併


契約及股東會決議等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合


併存續公司得以該公平價值為準,依所得稅法第50條規定提


列折舊費 用;另合併消滅公司應以該公平價值作為實際成交


價格,據以計算合併消滅公司處分資產之損益,依所得稅法


75條規定辦理合併當期決算申報。




該局指出,財政部6696日 台財稅第35968號函釋之規定,


於合併基準日在9711日 以後之合併案件,不再適用。該


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涂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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