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給付獎勵金與經銷商,可否彙總開立折讓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詢問營業人依經銷契約或
核發獎勵金辦法給付經銷商獎勵金,得否彙總開立「銷貨退
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該 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
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
貨折讓處理。上開獎勵金如係按一定期間(按 月、季、年)
之進貨或銷貨累積金額計算者,取得獎勵金之營業人得彙總
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該證明單
「開立發票」欄內,填列起始期 間取得第一張統一發票號
碼,及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書明「彙
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張統一發票號
碼。
該局呼籲,營業人依經銷合約按期給付經銷商獎勵金時,請
依上揭規定辦理,以免因交查異常,增加徵納雙方查證手續
及困擾。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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