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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標得拍賣品或變賣之貨物,

完稅後報關轉售出口,

均得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自海關標得拍賣品或變賣


之貨物,完稅後即報關轉售出口,無論其出口報單之統計方


式為「81」或「9N」,均得按出口金額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


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規


定,申報退還溢付進項稅額。




該 局說明,營業人自海關標得拍賣品或變賣之貨物,於拍定


成交後,應依「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


要點」規定,填寫「拍賣或變賣貨物清單」共4 聯,其中第2


聯為扣抵聯發給買受人執存,作為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憑


證;惟部份營業人於完稅後,即將該貨物以G3報單報關轉售


出口,雖各關稅局有不同之統計 方式有(819N),惟統計


方式代碼與稅捐徵免並無必然之關聯性。是以,營業人取得


該貨物既已依相關規定繳納營業稅,其經轉售出口,亦得以


申報適用零稅 率銷售額,退還溢付進項稅額。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應於申報適用零稅率當期,檢附出口報單影本、拍賣或變賣貨物清單、營業稅繳納證明等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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