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基本稅額鉅額補稅案例
《賦稅》2008/8/1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
制〉自95年度起實施,個人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應依據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基本稅額之申
報繳納,係以綜合所得稅申報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4個項
目之金額為基本所得額,並以減除600萬元後之餘額,以20%
稅率計算基本稅額,應加計項目如下:
一、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
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在3千萬元以下不計入。
二、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係指非「上市、上櫃及興櫃」之股
票交易所得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三、非現金捐贈。
四、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
舉 例說明:某甲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淨額為500萬元,該申
報戶當年度有「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之人壽保險非死亡給
付」300萬元、非「上市、上櫃、興櫃」公 司股票交易所得
1,000萬元及員工分紅配股〈上市公司〉收盤價超過面值200
萬元,且申報列舉扣除藝術品捐贈予政府500萬元,則該申報
戶基本所得額為 2,50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1,000萬元
+200萬元+500萬元),基本稅額為380萬元【(2,500萬元
﹣600萬元)×20%= 380萬元】。
該局指出,上述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
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
義務人若無法舉證原始 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依「有價證券
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之規定,得以交易
時之成交價格乘以20%申報所得額,惟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
得額 若較依上列方式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
計之。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