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報綜所稅案件經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按標準扣除額核定應納稅額,不得申請
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 明,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扣除額部分得
就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列舉扣除額的項目有
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 息等扣
除項目。惟發現有部分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前,以列
舉扣除額自行計算無應納稅額,即未辦理結算申報,嗣後經
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處理,通知其補 稅,始申請主張其有
保險費、醫藥費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等支出,欲適用列
舉扣除額。但依所得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
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 局指出,95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已於日前核定並開
徵,限繳日期為97年8月25日 ,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
稅額繳款書後,如有疑義請洽管轄國稅 局分局、稽徵所查
對,並請於期限內繳納。該局另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尚未辦
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欲採列舉扣除額者,請儘速
辦理補申報,以免經稽徵 機關核定,無法適用列舉扣除額規
定而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7201599分機600)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