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報綜所稅案件經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按標準扣除額核定應納稅額,不得申請


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 明,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扣除額部分得


就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列舉扣除額的項目有


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 息等扣


除項目。惟發現有部分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前,以列


舉扣除額自行計算無應納稅額,即未辦理結算申報,嗣後經


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處理,通知其補 稅,始申請主張其有


保險費、醫藥費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等支出,欲適用列


舉扣除額。但依所得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


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 局指出,95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已於日前核定並開


徵,限繳日期為97825日 ,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


稅額繳款書後,如有疑義請洽管轄國稅 局分局、稽徵所查


對,並請於期限內繳納。該局另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尚未辦


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欲採列舉扣除額者,請儘速


辦理補申報,以免經稽徵 機關核定,無法適用列舉扣除額規


定而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7201599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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