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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憑證,計算漏稅額時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經國稅局查獲當期漏報已開立發票銷售額及稅額時,主張尚有進項憑證未申報,應以扣抵後之淨額計算其漏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因而違反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
者,主管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
額。上開 漏稅額之計算,應扣減營業人自違章行為發生
日起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
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為漏稅額。
另按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
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
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額。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 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
申報者為前提,故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時,於經查獲後始
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尚不准
其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 例說明,甲當期漏申報已開立發票銷售稅額計10
萬元,且當期無累積留抵稅額,惟尚有進項稅額5萬元未
申報扣抵,甲不得主張其漏稅額為5萬元(即10萬-5 萬),
應以10萬元計算並依規定裁罰,其尚未申報之進項憑證仍
可於次期提出申報。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
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應特別注意申 報營業稅時是
否有錯誤或漏報情形,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林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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