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土地及房屋價格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故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地如未區分房屋及土地價格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時,應以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價之差額,按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另有支付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該費用得自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價之差額中再行減除。
該局以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例說明,甲君於98年度以1,200萬元購入位於北市士林區的房地,並支付有契稅25,000元、印花稅3,000元及代書費18,000元。嗣於101年度以1,400萬元的價格出售,並支付仲介費140,000元及土地增值稅124,000元。該屋因購屋的1,200萬元及售屋的1,400萬元,均未區分房屋及土地的個別價格,故甲君於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時,應將售屋價格1,400萬元減除購屋價格1,200萬元及契稅等費用計310,000元(25,000+3,000+18,000+140,000+ 124,000元),以其差額169萬元乘以該房地101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僅只有買進總價或賣出總價有區分房地價格者,亦應依據上開說明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支付相關必要費用,請妥為保管相關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01)
更新日期:20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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